报检员讲义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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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范围 第五章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管第一节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一、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范围(一)检疫审批《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检疫审批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他审批机构)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从国外引进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在中国境内运输过境动物的要求进行检疫审批。(二)检疫审批范围及主管部门1、检验检疫机关审批范围(1)动物检疫审批包括:活动物、食用性动

2、物产品、非食用性动物产品。无须检疫审批的动物产品,参见教材105页。(2)植物检疫审批包括: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薯类、饲料类、其他类(植物栽培介质)无须检疫审批的植物产品,参见教材106页。(3)特许审批包括: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4)过境动物检疫审批过境动物2、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非禁止进境的种子、苗木的检疫审批。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办理程序(一)检疫审批申请时限《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

3、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除了携带或邮寄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外,对其他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货物,输入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相关检疫许可证单后方可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并安排装运进口。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同时,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检验检疫机构对责任人

4、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及审核 (二)申请及审核1.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2.申请人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先通过网上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报。3.受理机构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文书。4.受理申请后,进行具体审查,必要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审查合格后,将初审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5.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进行复审,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许可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

5、单》。(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了解)(四)检疫审批审核内容1、初审机构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核(了解)2.对入境动物,同时对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进行考核。3.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五)特许检疫审批1、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条件(1)引进的禁止进境物确属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要求引进单位或个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详细说明“特批物”的品名、品种、产地和引进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2)引进单位应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2、提交的材料(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

6、请表》;(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3)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等;(4)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或证明文件。(六)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1、适用范围(重点)适用于通过各种方式进境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植物繁殖材料(包括贸易、生产、来料加T、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自用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2、审批要求(重点)(1)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2)对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

7、,申请人应向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疫审批。对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带有的栽培介质,申请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原因引进带有土壤的,须办理特许审批。3、检疫监督管理(1)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2)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3)引种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

8、理登记手续;隔离检疫圃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七)进境栽培介质检疫审批1、适用范围适用于进境的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栽培介质。2、审批程序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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