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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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公共卫生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公共卫生类突发公共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1.1特别重大事件(I级)1.1.1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1.1.2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1.2.3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1.2.4发生在学校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2重大事件(Ⅱ级)1.2.1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

2、数超过100人,或出现10例以下死亡病例;1.2.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症、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1.2.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1.2.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1.2.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1.2.6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1.2.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1.2.8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人

3、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3较大事件(Ⅲ级)1.3.1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无死亡病例;1.3.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症、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1.3.3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1.3.4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1.3.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1.3.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

4、-50人,死亡5人及以下;1.3.7发生在学校的,经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4一般事件(IV级)1.4.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1.4.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1.4.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1.4.4发生在学校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公共卫生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发生

5、或发现事件单位和个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办公室及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学校办公室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向教育部、天津市政府及市教委、卫生局等相关部门报告。教育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组天津市卫生行政部门天津市政府天津市教委现场师生应急措施2小时内报告2.1应急处置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急救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联系天津市卫生部门,请求支援。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食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2.2积极配合天津市卫生疾病控制部门封存和

6、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与中毒或患病人员(特别是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2.3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教育部和天津市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2.4在学校适当的范围内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3.公共卫生类突发公共事件善后与

7、恢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3.1积极会同天津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3.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应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的善后工作。3.3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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