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刑法改革的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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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国刑法改革的新动向2010年10月21日14:30——17:00韩国的刑法深受中国明朝时期的法律影响。1905年以后,韩国虽然有自己的刑法,但在遭受日本侵略之后,则被迫使用日本的刑法。1945年韩国抗日战争,韩国独立之后,又发生南北朝鲜的战争,从1945年到1953年的长达八年之久的战争状态的时间里,韩国其实都是在沿用日本的刑法。从1953年之后,韩国虽然制定了自己的刑法,虽然主张保障人权,但在刑法的实质内容中体现保障人权的内容却很少。在总体内容上,1953年韩国刑法典的内容有绝大多数是沿袭1940年的日本刑法典内容。而1940年日本的刑法典则

2、是沿袭1930年的德国刑法典内容。换句话说,就是1953年韩国刑法典是沿袭1930年的德国刑法的。下面我将谈谈关于德国的刑法。1930年,纳粹德国战败之后,因为需要承担赔偿,因而经济状况很不好,在此状况下,德国的刑法更多体现的是一种维护国家利益。1953年韩国刑法在这一点上和德国的刑法基本相似,在战争状况下,韩国的刑法更多体现的是国家利益。时至今日,韩国刑法历经了75年,在此期间,韩国的政治、经济、文化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韩国经济、政治、文化得到长足发展的情况下,战争状态下的刑法是否与当下相适应呢?回答是否定的。所以刑法必须进行修改,必须进行改革

3、。现在韩国的宪法虽然经历了多次修改,但对宪法虽然规定了保障人权,保障人民利益,吸收国际上先进的法律思想、克服单纯的伦理性法学理论、采用能过让所有韩国民众接受的语言来表达法律等等,都未能在修改中得到体现。这是令人感到很遗憾的。下面谈谈刑法的责任主义。就拿韩国对故意伤害罪和伤害之人死亡罪的出发规定做比较(案件和处罚规定省略)。就能体现出刑法在这些犯罪出发的不公平。因为杀人罪的证明是非常难的,尤其是对主观上的故意证明是非常难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将其改为,伤害之人死亡罪加以处理,如此较容易处理一些。有如,韩国的欺诈罪。对于思想犯来说,是不能作为

4、犯罪加以处理的,这从个罗马法开始就有这个规定,但在韩国刑法42个章中就有12个章是对思想犯的处罚。对思想犯的处理主要是对阴谋和预备犯的处罚。这一点,我觉得韩国的刑法应该做出改革,应该克服对思想犯的处罚。在韩国总则中,对罚金制度中并未以天数作为罚金制度。在韩国当前贫富差距仍然处在的今天,应该适用以天数作为罚金制度的出发方式。在韩国每个人的身份证上面的号码,都记载着每个人的财产状况、家族史、个人的犯罪状况、年薪、月薪等等个人信息。正因为有这一身份证制度,所以韩国的黑社会犯罪、毒品犯罪是较少的,案发率在亚洲是最低的。身份证制度的所提供的便利条件,所以在

5、韩国实行一天数作为罚金制度是比较理想的,是可行的。然而,却有很多人反对,而对次反对的则都是一些有钱人,都是既得利益者。下面谈谈韩国的死刑改革。在韩国每天有102起案件发生。在最近的十年中,每天平均有1400人受到起诉,但经过协商解决,免于上诉的平均有700件。在剩下的700多件案件中,处5年以上刑罚的就有30%,5年以上刑罚的则有50%,20多名是无期徒刑,死刑的则是20名。在韩国适用死刑的条件有:1、行为人必须是杀了很多人;2、杀人的手段必须是残忍;3、行为人再犯的可能性较大;4、行为人没有悔改表现;5、舆论要求必须处于死刑。在韩国,每年处死刑

6、的数量是1—8名。虽然曾发生过废止死刑的运动,但都未能废除。一下我将谈谈废除死刑的认识。国家存在的正当性即国家必须有伦理,有伦理的国家不应该说谎。国家要求我们不要去犯罪,如果去做了,就犯罪,国家就会有权处罚我们,如父母要求我们不要去偷窃,而父母却去偷窃了,父母是在对我们撒谎,如此,民众认为国家不应该说谎,国家我们要求我们不能去杀人,如果我们去杀人了,国家就会按照法律对我们加以惩罚,把我们给杀了。国家不允许我们杀人,而它却杀人了,如此两重性的言行之下,国家是否有存在的正当性呢?法律允许国家把人的脑袋割掉,难道这也是正当的吗?我们的刑法应该是以责任主

7、义为基础,我们的狠多犯罪者大多都不是有精神病或没有犯罪能力的人,很多人对这些人都比较憎恨,因而社会也就进行社会防卫,社会也就产生一种监狱制度,因而对这些犯罪者或者惯犯者在刑罚之外增加了保护制度,因为这些保护制度违反了责任制度,五年前曾废止过,但在刑法修正案中,法务部门却强烈要求引入保护制度,恢复保护制度。但我们提出保护制度的观察期可以延长七年。我认为应该先进行保护的监察,然后在进行刑罚。韩国刑法中对强奸犯的处罚为7年,同时附加7年的保护观察期,如此就相当于执行14年的监护。我个人认为,应该说短且应该折抵监狱性的30%,对这些情况,不应放在监狱内执

8、行,而应进行综合的进行,以有利于犯罪人的社会化。在执行的监护过程中,同时对其进行评价,然后考虑其执行状况,然后通过审查,如果再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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