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折扣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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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物折扣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买一赠一”、“买n赠一”、“捆绑销售”、“实物促销”……这些词语大家一定很熟悉吧,大多数零售企业的办税人员以及广大消费者跟他们打交道可谓由来已久。在与一些零售企业接触中我们发现,企业的办税人员对这些叫法不一的交易的会计税务处理也是五花八门。常见的处理是有的将赠送实物的成本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并根据限额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有的将赠送实物的成本计入“营业外支出”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有的将赠送实物的成本作为“销售折扣与折让”核算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有的甚至将实物折扣部分视同销售缴纳了增值税和企

2、业所得税。正是由于企业办税人员对于这些叫法不一的销售行为含义的理解存在误区,导致了其对销售赠送实物行为的核算千差万别,甚至导致企业白白交了不少“冤枉”税。实际上,上述销售行为可以用一个专用的词语来表达,就是实物折扣销售。我多次针对该项交易的会计税务处理发文进行澄清,在这里再次提醒纳税人不要因为此项业务错误的会计税务处理而承担本不应承担的额外税负。下面我们将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以及正确税务处理提示如下:(一)会计处理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工业企业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产品销售收入的抵减项目处理。商品流通企业则单独设置“销售折扣与折让

3、”会计科目核算,期末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中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下面我们举个例子看一下商品流通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高顿网校AllRightsReserved版权所有复制必究1「例」某商品流通企业对外销售一批商品,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同意给予对方1

4、0%的折扣。该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借:应收账款21060销售折扣与折让2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2.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借:应收账款234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同时,借:销售折扣与折让2000贷:应收账款2000(二)增值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中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

5、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上述提到的“折扣方式”就是应该包括现金折扣和实物折扣,但是很多网友对此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折扣方式”仅包括现金折扣,实物折扣需要比照实物捐赠行为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我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从增值税的法理来分析,增值税应该就货物的增值额征税,而现行增值税实行层层抵扣政策,因此要按商品的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而商品的价值是靠价格反应的,更准确点说是靠公平交易的公允价格反映的。因此,按市场价格销售的商品并附赠的

6、实物行为中包含的两部分商品的理论价值应该为实际从消费者收取的销售款,因此对附赠的实物再视同销售征一遍税就对同一个增值额实施了双重增税。理论上清楚后,要解决的就是上述文件中“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例外情形了,该例外情形对“现金折扣”和“实物折扣”都是适用的,如果纳税人不能高顿网校AllRightsReserved版权所有复制必究2满足“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形式要求,则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纳税人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折扣额、折扣数量、单价等信息;不是一种商品的,还需要列明名称等信息。对于实物折扣是否可以适用上

7、述规定,除了法理上的解释之外,其实在税务机关颁布的另外一个文件中也能找到依据,只是这个文件年代比较久远不被大家所注意罢了。这个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饮料折扣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598号),该文件对实物折扣销售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指导性的规范:“关于该公司采用数量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的”数量“栏中同时反映购买数量和折扣数量,在”单价“栏中注明统一价格,只是在”金额“栏没有列明折扣金额,是否可按折扣后的金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以

8、上述方式销售货物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并且应要求该公司今后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定逐栏填写。”广大纳税人一定要按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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