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行政食行政食行政食行政复议办议办议办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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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中中华中华华华人民共和人民共和国国家家家粮家粮粮粮食局通告食局通告国粮通[2005]第1号《粮食行政复议办法》已经国家粮食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4日起施行。特此通告。国国国家国家家家粮粮粮粮食局食局二二二○二○○○○○五年七月四日五年七月四日粮粮粮食行政粮食行政复复复议办复议办法法法第一条条条为了防止和纠正粮食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粮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条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粮食行政机关

2、申请行政复议,粮食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条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粮食行政机关,具体为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粮食行政机关。第四条条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对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取消行政许可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粮食行政机关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储备粮代储资格等行政许可或其他行政审批,粮食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三)对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或其他行政审批变更、中止的决定不服的;(四)

3、认为粮食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五)认为粮食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自主经营权的;(六)认为粮食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五条条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一)不服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二)已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三)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四)认为粮食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六条条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粮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

4、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进行审查的申请:(一)国家粮食行政机关除规章以外的其他规定;(二)省级或省级以下粮食行政机关的规定;(三)粮食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共同发布的规定。第七条条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八条条条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按照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填写的内容向申请人询问有关情况,作书

5、面记录,并要求申请人对记录情况进行确认。1/4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为个人的,载明姓名、性别和住址等;申请人为单位的,载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四)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五)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六)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及申请日期。第九条条条对县级或县级以上的粮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粮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以粮食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粮食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第十条

6、条条对地方粮食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粮食行政机关与其他非行政机构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粮食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第十一条条条粮食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对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二条条条对依法受粮食行政机关委托的事业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委托机关是被申请人。第十三条条条对国家粮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直接向其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第十四条条条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

7、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转送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六)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行为进行监督;(七)监督本级或下级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八)对下级粮食机关或本机关内设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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