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黄河河防中的官员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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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第1期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Vol.32No.1第32卷(总第133期)JournalofHebei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Feb.,2007宋史研究北宋黄河河防中的官员奖惩机制李华瑞郭志安(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河北保定071002)摘要:在黄河防治中,北宋王朝逐渐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官员奖惩机制。而在其运行中,宋廷通过行政升黜、经济赏罚乃至刑事制裁等多重手段的综合运用和实施,从而对激励和制约治河官员致力河政发挥了重要作用。关键词:北宋;黄河;

2、河防;官员奖惩机制作者简介:李华瑞(1958—),男,四川绵竹人,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博士生导师。中图分类号:K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378(2007)01-0021-05收稿日期:2006-09-17在中国古代黄河发展史上,经历了东汉到唐末较长时期的相对安流之后,北宋时期黄河的频繁决溢〔1〕(p25)和改道层出不穷,黄河的防治也一直贯穿于北宋王朝的始终。对于北宋的黄河治理,宋人曾巩曾〔2〕(卷49,《本朝政要策·黄河》,p677)以“盛宋之隆,河数为败”一言以蔽之。但

3、如做具体分析,北宋黄河治理也不乏〔3〕可取之处。在河防中,北宋王朝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考课和奖惩机制,“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卷25《宋制禄之厚》,p534)的奖励原则在河政中有着鲜明的体现,同时对治河官员因渎职等因素所造成的失误亦有相应的惩处规定。这种奖惩机制,对激励和制约官员致力于河政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方面,日本学〔4〕①者吉冈义信《北宋黄河史研究》一著和李华瑞《北宋治河管理机制述论》一文中均有一定论述。本文在已有研究基础上,着重自以下几个方面对北宋黄河河防中的奖惩机制进一步予以探讨。一、尽职护堤,勿

4、致疏漏在北宋黄河防治中,力争避免河堤的决溢,这无疑是统治者所追求的最高目标,为此宋廷在防护河堤方面也有着较为完备的制度和法律规定。咸平三年(1000年),宋廷规定:“缘(黄)河官吏,虽秩满,〔5〕(卷91《河渠一·黄河上》,p2260)须水落受代。知州、通判两月一巡堤,县令、佐迭巡堤防,转运使勿委以他职。”这就说明,除日常巡护职责外,治河官员任满而改任它职时也需以河水下落、河堤无危为重要前提。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四月,朝廷诏令“今后入内内侍省、内侍省巡更玄,逐年差使臣巡黄、汴河堤”〔6〕(职官36之4,p3

5、059),即进一步加强了对地方河政的监控。该年十二月,宋廷又诏令,“沿黄河州军,知州、知军、通判、令佐等,在任三年,修护堤埽牢固,别无遗累,得替日免短使依例磨勘,与家便差遣,令〔6〕(方域14之5,p7534)佐亦放选注家便官”,重申治河官员的升迁与其任内守堤无疏直接相关。到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四月,宋廷进而规定,今后沿黄河令佐以三年为任,其中二年在本县地分修护河堤、埽岸,一年差出别县界,“亦修护堤,并得牢固者,只免选注合入官,即不注家便。如三年内俱在本县地分,〔6〕(方域14之7,p7535)修护河堤,别

6、无疏虞,即依先降敕命实行”。政和五年(1115年)十一月,宋廷下令重申,〔5〕(卷93《河渠三·黄河下》,p2314)“每遇涨水,水官、漕臣不辍巡视”。除却诸如此类制度规定和要求外,宋廷在黄河治理中对护堤官员的奖励也多有记载。如元丰二年①参见李华瑞:《北宋治河管理机制述论》,2004年河北大学“中韩宋辽金元史学术研讨会”提交论文。21(1079年)九月,因“固护夫(大)河南岸有劳”,前京西转运副使李南公减磨勘三年,其余十一人迁〔6〕(方域15之5,p7548)官、减磨勘并升名次有差。政和四年(1114年)十一月,

7、都水使者孟昌龄奏称,该年内黄河虽经夏秋涨水,但仍埽岸平安。为此,朝廷依照崇宁四年(1105年)黄河安流官员推赏之例,“本监使者、监丞、主簿各转一官,人吏等第受赐”,并进而诏令:“经大河安流年分三次,都水监官转一次,工部官减三年磨勘;经一(按:应为‘二’)次,都水监官减三年磨勘,工部官减二年;经一次,都水〔6〕(方域15之26,p7558)监官减二年磨勘,工部官减一年磨勘”。而对因渎职或失误而致黄河决溢的官员,宋廷所给予的惩处也极为严厉。咸平三年(1000年)五月,黄河决口于郓州王陵埽,负责护卫河堤的官吏即因此而受

8、到严惩,“知州马襄、通判孔某坐免官,巡河〔6〕(方域14之4,p7533)堤、左藏库使李继原配隶许州”。除却护堤官员外,景德元年(1004年)前,朝廷外派巡视的使者,也要因黄河决口而同守官一并治罪,“每岁遣使阅视黄、汴河堤……异时有坏决,连坐其罪”,〔6〕(方域14之4,p7533)景德元年二月才废除了这一连坐规定。景德三年(1006年)六月,黄河自应天府南堤决〔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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