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销服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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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销纺织服装产品的国家标准一.说明2003年11月27日,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国家强制标准C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该标准已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取代原强制性国家标准GB14801-2001《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规定:纺织品及服装产品在销售时,必须在产品的使用说明中标注出其安全技术类别,规范将所有列入控制范围的产品分成三个大类:A类,婴幼儿用品;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本范围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服装和装饰用纺织品

2、。符合各安全技术类别的服装产品,在甲醛含量、PH值、染色牢度、气味及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偶氮染料)等五个方面都必须达到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对应的技术指标要求,这样可促进服装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对面、辅料及成衣中的有害物质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及时的控制,从而有效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二.安全技术类别1.技术要求项目A类B类C类甲醛含量/(MG/KG)<<2075300PH值4.0~7.54.0~7.54.0~9.0色牢度/级>>耐水(变色、沾色)3-433耐酸汗渍(变色、沾色)3-

3、433耐碱汗渍(变色、沾色)3-433耐干摩擦433耐唾液(变色、沾色)4--异味无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禁用1。后继加工工艺中必须要经过湿处理的产品,PH值可放宽至4.0~10.52.洗涤褪色型产品不要求3.在还原条件下染料中不允许分解出的致癌芳香胺清单婴幼儿用品应符合A类产品;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应符合B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应符合C类。并提示,对表中没有列出的产品,应按照产品的最终用途确定类型。2.产品分类类型典型示例A类(婴幼儿用品)尿布、尿裤、内衣、围嘴儿、睡衣、手套、袜子、外衣、帽子、床上用品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4、纹胸、腹带、背心、短裤、棉毛衣裤、衬衣、(夏天)裙子、(夏天)裤子、袜子、床单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毛衣、外衣、裙子、裤子、窗帘、床罩、墙布、填充物、衬布3.还原条件下染料中不允许分解出的芳香胺清单中文名称中文名称中文名称4-氨基联苯对氯胺苯3,3‘-二甲基-4,4’-二甲基二苯甲烷联苯氨2,4-二氨基苯甲醚2-甲氧基-5-甲基苯胺4-氯-邻甲基苯胺4,4‘-二氨基二苯甲烷邻甲苯胺2-萘胺3,3‘-二氯联苯胺4,4‘-二氨基二苯醚邻氨基偶氮甲苯3,3‘-二甲氧基联苯胺4,4‘-二氨基二苯硫醚一.标注要求服装产品的使

5、用说明内容,都应严格按照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规定进行标注。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制造者-是指服装产品的法定拥有者,即能够独立依法承担该服装产品质量责任的、在我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而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服装生产加工或销售单位。按照GB5296.4-1998的规定,服装企业应在吊牌上标注其在我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而不能仅仅标注办事处、加工厂或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对于进口的服装产品,GB5296.4也明确规定,必须在产品的使用说明中用我国规范的中文表明

6、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名),以及代理商(或销售商)在我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港澳台暂参照进口产品处理。其他诸如货号、电话号码、邮编等我国强制性标准未规定标注的年内容,企业可以选择在吊牌上标注或不标注。2.产品名称服装产品的名称应当表明其真实属性。按照GB/T15557《服装术语》的规定,在产品的吊牌上明确标注出西服、西裤、衬衫、大衣、羽绒服、茄克衫、牛仔服、裙子、T恤衫等,而不宜笼统标男装、上衣等,也不能用商标、货号及产品的商业名称来代替。3.号型(耐久性标签内容)目前市场上使用的“S,M,L”,”36,38,40”

7、,”46,48,50”,”9,10,11”,或以英寸为单位表示服装的规格尺寸都属于不规范的标注内容。根据GB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规定,机织类产品的型号应按GB/T1335《服装型号》的要求进行设置,针织类应按GB/T6411《棉针织内衣规格尺寸系列》的要求进行设置。4.原料成分目前在我国市场如下标注极不规范,如:A.用外来文标注纤维的名称,或用外来语标注纤维的名称。如Tencel,Model,莱卡,天丝,莫代尔,尼龙,亚克力纤维等。B.用纺织纤维的生产工艺类型来标注纤维名称。如人造丝,人造

8、棉,人造毛,精梳羊毛,七孔纤维,丝光棉,精梳棉,中空纤维等。C.仅标注纤维的大类名称。如化纤,聚酯纤维,弹性纤维,合成纤维,毛,麻,真丝等。按照GB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规定,服装产品采用原料的成分及其含量的标注应以我国纺织行业标准FZ/T0105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作为依据,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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