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论述题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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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在刑事诉讼理念中,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之间的关系?首先,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产生来看,有社会就有纠纷,通过一定的社会制度来解决纠纷就尤为必要,出于保持社会安定的本能,倾向于对一定种类的纠纷采取大致相同的解决方法,社会的组成人员对此也加以承认并形成特定的期待。长期演化的结果是:只要没有特殊情况,当权者反而逐渐要受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约束。正是经过这样的过程,实体法才得以形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根源——英国法与罗马法中,私法实体法上的重要法则,全部是经过现实的诉讼而形成的。依当时的社会习惯,通常是解决纠纷的实践程序在前,而总结法官的判例和逐渐形成的实体法在后。由此可见,程序法具有实体法

2、形成的母体作用。其次,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发展来看,诉讼程序的发展推动了实体法的进程。无论是对习惯的确认,还是由于社会的发展带来新的事态而有新的诉讼形式、诉权被追加进来,都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肯定。当然,实体法的发展也带动了程序法的发展,如刑法关于一些高科技、高智商犯罪的规定明确后,刑事诉讼法对这些新型犯罪的证据的理论研究又深入了一层。可以说,实体法的发展又推动了程序法的发展,并确立了一些新的诉讼程序原则,使得程序法能够适应变化了的实体法。轰动全国的沈阳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因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将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全国引起了极大争议。对于本案,一是刘涌

3、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观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刘涌案乃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另一方则是刘涌案件的改判说明法治的进步的观点。假如刘涌案件的案件事实如同判决书所讲的存在刑讯逼供,那么对于刘涌案件的两种观点正代表了两种理念,前者为包青天式的实体公正理念,而后者为辛普森式的程序公正理念。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碰撞在刘涌案件中得到了突出反映。英国有句古老的箴言:公正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种“看得见的方式”就是公正的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公正的核心在于公正听审,体现司法公正。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结果公正,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结合,才能真正实现诉讼结果公正,单独强调实

4、体公正,就会为了实现实体公正而不择手段,刑讯逼供也就成为常用手段,人权、人格尊严将会被践踏,而单独强调程序公正,则可能导致审判的僵化,不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甚至妨碍实体公正的实现,当然也就违背了诉讼的根本目的。论审判委员会的存废问题?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弊端,与现代司法审判及公正相违背。1、从审判委员会的议事决事方式看,其是与现在法制社会及司法公正所要求的公开审判、直接审判原则相违背的,也是与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相违背的。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

5、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然而,我国现行的审委会讨论案件,甚至形成最后的决意,都是秘密进行的,除了审判委员会成员、案件合议庭成员及记录员外,没有其他任何外人可以参与旁听,包括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与。而程序法所规定的法庭调查、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对审判委员会而言都形如虚设。2、审委会制度与我国三大程序法所要求的回避制度是相违背的。我国三大程序法都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回避。可见,申请回避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裁判的必要条件之一。因为法官也是一个社会人,都是生活在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中。

6、而设立法官回避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法官在当事人纠纷之间,能够保持公正、中立地位,不偏向任何一方。而我国审委会讨论案件是不公开的,而且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又不能参与。再加上我国三大程序法都没有对审委会成员的回避作出规定。现实情况是,当事人有权对开庭审理的,却无权对不参与公开开庭审理而有权决定案件结果的审委会成员提出回避申请。因此,回避制度对于审委会而言形如虚设,没有任何约束力。3、审委会制度与我国审判独立原则是相违背的。由于审委会是不直接参与开庭审理案件的,但案件的最终决定权却在审委会手中,由此而造成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无权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判,没有参与审理的审委会却有权对案件作出最终决定。

7、如此裁判,严重的违背了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983年9月2日修改)"的规定,及《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如此导致审理权与裁判权相分离,并分别由不同法官行使,不利于树立法院的权威。论刑事诉讼法中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一)主客观因素的制约1、证人作证意识薄弱,怕事非,求安稳虽然刑诉法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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