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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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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中心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提高中心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年度考核工作要与年终工作总结、目标管理考核、创先争优等工作统筹安排,结合进行。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中心所属全体在岗职工。第二章 考核对象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
2、表现,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及国家方针、政策的政治态度和表现,以及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廉洁春公、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担任领导职务的,还要考核其民主作风。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主要包括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及知识更新情况;担任领导职务的,还要考核其开拓创新意识。勤,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主要包括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及工作的勤勉程度。绩,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第六条 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
3、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第八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切合实际,优秀等次的人数比例按上级部门人事考核管理有关规定控制。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第九条 年度考核工作,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十条 年度考核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平时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各科室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特点制定具体的平时考核办法,并要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下年年初进行,最迟应于下年2月底前结束。第十一条 考核的主管领导人为单位行政主管领导。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一)个人总结、述职,
4、同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二)考核主管领导人对被考核人的工作实绩、德能素质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三)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后提出等次意见。(四)将考核结果公示并上报上级主管人事部门。第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者,可从考核结果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单位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过期不再受理;考核组织应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的7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人事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考核结果有效。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四条 事业
5、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具有晋职、聘任和晋升工资的资格,不合格者解聘职务,不晋升工资。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第五章考核的组织管理第十六条 中心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二)组织、指导、检查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等次意见;(四)审议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
6、核申请。第十八条年度考核基本结束后,将结果报送上级人事部门审核备案。经上级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同意后,考核结果方为有效;凡未经审核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单位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开始试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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