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冶炼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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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零零九年四月-38-目录第一章总 则1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2第三章股 份3第一节股份发行3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3第三节股份转让4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5第一节股东5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9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0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2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4第五章董 事 会18第一节董事18第二节董事会20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5第七章监 事 会27第一节监事27第二节监事会27第三节监事会决议29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0第一节财务

2、会计制度30-38-第二节内部审计31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1第九章信息披露31第十章通知和公告33第一节通知33第二节公告34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4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4第二节解散和清算35第十二章修改章程37第十三章附 则37-38-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维护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3、关规定,结合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行动准则。第二条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株冶集团”或“公司”)。公司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00]208号文批准,由湖南火炬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4300001004959。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

4、保护。第三条公司于2004年8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000万股。上述股份均为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2004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ZHUZHOUSMELTERGROUPCO.,LTD.第五条公司法定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渌江路10号。邮政编码:412007。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7457914元。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38-第一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

5、二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承继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定的原湖南火炬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债务。第三条公司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分享、风险共担原则。第四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6、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五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第一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六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一业为主,多元化经营,科、工、贸并举,全面发展。充分运用公司在行业中的产品质量优势、管理优势和技术优势,发展实用技术,开展高新技术,全面提高科研开发水平;依靠现代经营管理手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巩固产品经营领域,开辟资本运营渠道,创造行业一流的经营业绩,使公司成为以铅锌冶炼及其延伸产品为主业的现代化、集团化、国际化综合经营型企业,最大可能地为

7、国家、社会、全体股东及公司创造利益。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是:有色金属产品、矿产品及其副产品冶炼、购销;来料加工;本公司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生产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三来一补”业务;有色金属期货业务;对外投资;生产、销售工业硫酸、二氧化硫烟气、硝酸银;设计、生产销售工艺礼制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政策允许的金属新材料。(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后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38-第一章股 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第二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三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8、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四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五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第六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股份总数为527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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