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事合伙合伙人法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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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1卷第3期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Vol1211No132005年9月JOURNALOFJIAOZUOTEACHERSCOLLEGESep12005试论我国商事合伙合伙人的法律资格谢王君(河南理工大学社科系,河南焦作454000)摘要:我国《合伙企业法》第8条关于合伙人的法律资格规定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法人、合伙能否成为我国商事合伙的合伙人,是否所有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合伙人,解决该问题对正确适用该法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试从我国现实社会情况结合商主体理论对该问题进行分析,认为:法人可以成为

2、合伙人,复合伙在我国现实条件下不宜得到立法的承认,而自然人成为合伙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加以限制。关键词:商事合伙;合伙人;法人;复合伙中图分类号:D9231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465(2005)03-0032-03[3](P352)商事合伙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责任是有限的,没有承担无限责任的能力;另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依合伙契约的约定一点理由则是从国有资产的保护角度来论述的,认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国有企业参加合伙企业而承

3、担无限连带责任,风的经济性组织。由于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险大、责任重,会由于合伙企业在经营上的过失而极所以“商事合伙”的概念是一种法学理论上的概念,大的影响国有企业自身经营的安全,不利于保护国一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有资产;第三点理由认为法人加入合伙后法人的意企业法》)中规定的“合伙企业”属于我国商事合伙的志会受到其他合伙人的制约,可能会削弱董事会对主体。法人的控制。《合伙企业法》第8条规定了设立合伙企业的条认为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人的学者认为法人加入件,其中第一款规定

4、了合伙人应为“依法承担无限责合伙并不改变法人和合伙的法律性质。法人作为人任者”,而没有规定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格独立的民事主体,当然和自然人一样拥有缔结合人”,这一抽象而简洁的规定让人很难理解,在实践伙协议、成为任何一种合伙人的权利能力。中也会造成适用的混乱。自然人是承担无限责任的笔者认为法人可以成为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基主体,可以作为商事合伙的合伙人,立法者的本意也于以下理由:是自然人。法人、合伙是否可以作为合伙人加入到第一,法人成为合伙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合伙当中;是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

5、可以成为合伙人,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利,但不能因此否认法人不能这些问题《合伙企业法》都没有明确的回答,本文就作为合伙人的法律资格。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讲,围绕此问题展开分析。法人作为独立的个体已经和投资人相分离,作为平一、法人能否成为商事合伙的合伙人等的民事主体,其以全部资产作为清偿的保证,与自法人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是否可以承担无限然人以自己的全部个人财产作为清偿的保证在本质责任,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法人不上是一样的,尤其在我国对于个人还未建立破产制能成为合伙人,另一种观点认为法人可

6、以成为合伙度及信用体制的时候更是这样。在立法的时候如果人,各国也有不同的实践。比如法国、瑞士等国承认考虑让法人成为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利于国有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人,而日本等国家则不允企业的发展,可能使其由于经营不善责任过重。但[1](P117)许。认为法人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学者的理由如果我们不承认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人,很多的问题大致有三:主要的理由认为是法人本身承担债务的就会因在法律上没有办法解释,而成为盲区。比如,收稿日期:2005-05-09作者简介:谢王君(1977-),男,河南焦作人,河南

7、理工大学社科系教师。·32·谢王君:试论我国商事合伙合伙人的法律资格个人和法人组成合伙的现象。法人和法人组成的企未对自然人、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作出规范之前,允业,可以依据《公司法》或是《民法通则》关于联营的许复合伙的存在弊大于利。一个合伙企业成为另一规定,但是个人和法人建立的合伙关系,无论哪一部个合伙的合伙人,已经参加一个合伙的自然人参加法律都没有规定。对于个人和法人想要联合做某个另一个合伙企业,必然导致复合伙人对多个合伙企项目,只能进行变通的设计。这样对鼓励投资、发展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本人

8、风险增加。对于相对经济都是不利的。人来说,同存在复合伙现象的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交第二,法人成为合伙人后确实有可能削弱董事易风险总体上也相对增加。虽然承认复合伙的法律会对法人的控制,但不能以此作为禁止法人加入合地位可以增加投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社会财伙的根据。因为法人只要加入企业联合,都会削弱富,但是在法律配套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确立其合董事会对法人的控制,但这是他自己选择的结果,而法地位,必然会导致交易风险的增加和交易秩序的这种选择的结果必然是以某种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前混乱。总之,复合伙在我国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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