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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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强煤矿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编制单位:大方县黄泥乡安强煤矿通风科编制日期:2013年1月1日安强煤矿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其它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一、使用范围矿长、总工、爆破工、施工队负责人、通风安全科长、生产技术科长、班组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施工单位相关领导和特殊工种等人员下井时随身携带。二、使用地点所有开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三、使用时间下井后实行8小时连续不间断实时监测。四、日常管理由充灯工负责发放、回收、充电,并做好发放回

2、收记录。五、使用管理:1、安全监测工每七天应对仪器进行调校,保证仪器性能稳定,灵敏可靠,并做好记录。2、通防科技术员负责每半年将仪器送有资质部门检定,并做好记录。3、仪器发放工发仪器时,应先检查外观,然后检查电压及零点,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4领用仪器的人员下班时必须按时交回,若超一班(从领用仪器到交还仪器超12小时)将给予50元罚款,若超过一天不交者,罚款100元,超过三天,视为丢失,按原价赔偿。5、下井后,应正确使用仪器,不得敲打、碰撞、挤压,不得损坏零件,否则视损坏程度给予50~500元的赔款。根据上述规定,凡应携带仪器的人员,下井时要随身携带,否

3、则给予50~100元罚款。大方县黄泥乡安强煤矿通防科201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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