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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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规则(试行)  (2003年3月13日)  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审判监督工作公正、高效的进行,提高再审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再审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一、庭前准备工作  第一条 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  第二条 书记员在庭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经立案庭审

2、查立案的,应当在受案后七日内将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并通知其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及委托代理授权书;  (二)对本院决定再审或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七日内将应诉通知书、再审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通知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及委托代理授权书;对有特殊情形无法及时送达的,至迟在开庭三十日前送达;  (三)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七日内将抗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送达原审当事人,并通知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及委托代理授权书;  (四)在开庭三日前向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3、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送达传票或通知;对路途较远的当事人,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问;  (五)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  (六)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先期公告原审当事人姓名、单位、案由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以上工作应当制作笔录,由书记员签名。  第三条 承办案件的法官应当做好下列庭前工作:  (一)在开庭十日前通知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过程应当记录在案;  (二)开好预备庭,承办案件的法官向合议庭成员通报案情,确定开庭时间、地点;  (三)拟订好庭审提纲,确定庭审要查明的

4、重点问题。庭审提纲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具体分工;  2、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3、双方当事人对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争议的问题;  4、法庭拟调查的主要内容;  5、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笔录制作人;  6、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拟当庭出示的书面证言、物证及其他证据的目录;  7、法庭辩论的主要内容;  8、调解的程序;  9、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 抗诉案件法庭应设置检察员席位和“检察员”标牌。检察员出庭席位在审判台前方右侧。  第五条 开庭审

5、理前,书记员应当核对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抗诉机关出庭人员是否到庭(与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检察机关出庭人员通知书核对),收回开庭通知、传票。  一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审判长,由合议庭决定是否需要延期开庭审理。决定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人民法院经传票传唤,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另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当事人申请撤回申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撤回抗诉的,人

6、民法院应当终止再审程序。但原生效裁判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的,应当准许。抗诉机关不派员出庭的,应当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  第七条 开庭审理的民事抗诉案件,经传票传唤,申诉的当事人不到庭的,应当裁定终止再审程序。被申诉当事人不到庭的,应当缺席判决。  第八条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第九条 书记员宣布诉讼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检察机关抗诉的宣布检察员、诉讼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  第十条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向审判长报告出庭和庭前核实

7、的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及抗诉机关派员出庭情况。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二、开庭  第十一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宣布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第十二条 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案由、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是否公开开庭审理,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判长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并询问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长应当问明申请回避的理由,合议庭当庭评议后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回避;认为不

8、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开庭审理。如果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开庭审理。  准予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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