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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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颁发单位】:化学工业部·【发文号】:化劳发[1992]第677号·【颁布日期】:1992-09-28·【实施日期】:1992-09-28·【效     力】:有效 第一条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化学危险物品和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或以其为原料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有关的科研、设计部门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

2、》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六大类中的化学危险物品。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产、使用(包括生产厂的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严禁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以下简称“三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按照不同投资规模的审批权

3、限,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本《细则》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新建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确定的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厂点在其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其它公共建筑或建居民点。  第八条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一律由当地计(经)委,会同化工、公安、环保、卫生、劳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准予立项建设。对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项目,由此批准单位报化学工业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铁路、交通、环保、卫生等部门。  第九条申请生产剧毒

4、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在选址时报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认为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可以否决在该地区布点建设或扩建、改建。  第十条凡距离下列地区1000米内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厂(即厂点围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1000米)。  (一)居民区;  (二)供水水源及水源保护区;  (三)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  (四)自然保护区;  (五)畜牧区;  (六)风景名胜旅游区;  (七)军事设施。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点的规划和兴建,要执

5、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  第十一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过有化工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  申请报告中必须附有关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中间体、副产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熔点、沸点、爆炸极限、爆炸威力、相对密度、比重、蒸气压力、粘度、腐蚀性、氧化性以及遇湿释放易燃或有毒气体的速度、车间空气中毒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毒理学资料及对人体危害资料等各项重要的化学、物理性能和安全、卫生数据;以及对产品贮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上述各项数据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化工、卫生研究(检验)

6、部门测定并提出报告。如属于《毒物登记档案》或手册可查得数据的常用资料,可按查得的数据申报,并列出数据来源的文献资料名称。  第十二条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在设计文件中要有以下内容:  (一)设计任务书  (1)水文、地质状况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2)总图部分:总图比例应为1/1000或1/2000,内容要有厂区布置与周围建筑、构筑物图和厂区周围半径为1000米内的居民情况。  (3)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工艺部分  工艺流程中安全可靠性的说明及生产过程中安全防护装

7、置配备的说明。工艺设备选型要遵循《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中的有关规定。  (三)工业卫生专篇、安全(评价)专篇和环保(评价)专篇要符合国发〔1984〕9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的要求。  (四)消防专篇  厂房及仓库等建筑要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范的要求。  (五)运输专篇  (1)生产达到设计规模时产品、原料、副产品的运量、流向及运输方式。  (2)到厂和发出的化学危险物品品种、数量、需使用的车、船类型、装卸地点和作业方式,本厂自有车状况和数量。  (3)化学危险物品

8、运输安全性评价。运输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对中外合资企业及外资企业的安全要求首先要符合我国的安全规范。国外设计的工程必须将工程设计依据一并交我国审批单位审核,如不符合要求应立即通知外方进行调整。  引进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引进与其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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