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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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 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九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

2、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和政审工作。第三条 考察和政审对象是指按公务员(人民警察)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体检合格人员。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协调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和政审工作,招录的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第五条 在实施考察和政审工作时,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考察和政审组,每个组由2名以上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党员民警组成。第六条 考察和政审组成员与考察和政审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执行公务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第七条 对于确需到国(境)外

3、进行考察和政审的,可以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实施。第八条 考察和政审的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和政审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工作(学习)表现和录用资格条件、应回避的情形以及配偶、直系亲属、近亲属的情况等。第九条 考察和政审期一般为60天,自公布考察和政审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考察和政审结论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应在考察和政审期内作出。第十条 考察和政审中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一)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二)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

4、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三)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近两年内受到司法拘留的;(四)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五)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六)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被单位开除、辞退或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或因主观原因违反规章制度在高校、工作单位受过警告以上处分的,或近两年内在事业单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七)曾参与赌博、邪教、色情、吸毒、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违纪活动,被有关部门认定的;(八)曾参加过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

5、其他非法组织,被有关部门认定的;(九)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曾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十)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十一)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为国(境)外人员在考察期满后30天内政治背景仍无法查清的;(十二)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十三)有其他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的。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

6、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和政审结论。自考察和政审期结束后3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考察和政审结论为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第十一条 考察和政审的主要方法:(一)向考察和政审对象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学校)人事保卫等部门以及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村)了解情况;(二)向考察和政审对象的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学校)人事保卫部门以及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村)了解情况;(三)同考察和政审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个别面谈;(四)查阅考察和政审对象档案及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考察和政审工作结束后,考察和政审组应当提出

7、考察和政审结论建议,填写《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表》,招录的公安机关对考察和政审情况进行研究并作出考察和政审结论。《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表》必须由考察和政审组全体成员签名,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调查人、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第十三条 考察和政审结束后,对考察和政审对象有反映或举报的,招录的公??或上级公安机关可会同招录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由招录的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考察和政审结论。第十四条 对考察和政审结论为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招录的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应告知其对考察和政审结论如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

8、所指的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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