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债权法律制度

物权与债权法律制度

ID:38380389

大小:394.36 KB

页数:24页

时间:2019-06-11

物权与债权法律制度_第1页
物权与债权法律制度_第2页
物权与债权法律制度_第3页
物权与债权法律制度_第4页
物权与债权法律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物权与债权法律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三节、市场主体的基本民事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一、物权法律制度物权的概念及特征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一)物权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特征:(1)客体:以物为客体,且只能是特定物(2)主体:就权利人而言,权利人主体是特定的,从义务人角度来看,义务人主体是不特定的,对世权(3)内容:表现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 支配方式: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即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另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1)追及

2、效力:物权成立以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到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例外:动产的善意取得——追及效力止于交易安全(2)优先效力①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古罗马谚语:买卖打破租赁,但到现代该原则出现例外,即买卖不破租赁,保护承租人利益,体现对物权优先权的限制 ②同一物之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二)物权的种类财产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即他物权)自物权:对自己所有之物的权利;他物权:对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权利人并非该物的所有者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传统民法对他物权的分类)用益物权是指以他人所有之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

3、的物权,如地上权、典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权利和动产)、留置权等(三)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占有:所有人与非所有人占有;合法与非法;善意与恶意使用: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满足所有人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收益:天然与法定孳息处分:所有权的核心善意取得制度1、善意取得:指从无权处分权人手中依法以合理价格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不知让与人无处权且无重大过失(不知包括事实上不知和应当不知)2)以合理的价格转

4、让。3)程序合法3、后果:原始取得共有1、概念: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共享所有权。2、按份共有(1)核心:应有份(量化的,有额度) 并非按份共有所独有,但按份共有的应有份具体有额度,应有份并不能具体到共有物的某一特定的部分,它只是一种抽像的所有权的份额,体现在全部共有财产的每一部分。另一方面,又是具体的,每个共有人都能知道自己所占的份额,同时也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份额。(2)按份共有人出卖其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物买权,但必须是在同等条件下。3、共同共有共有人平等地、不分分额地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纯粹是观念上的,共有关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与按份共有的不同(1)成立

5、原因,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权利的享有不同(3)处分应有部分不同,共同共有无应有部分处分可言(4)分割限制不同,共同共有中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5)共有物管理之不同,“按”中可以单独为之,“共”中则必须全体共有人同意之后始可为之(6)存续期间不同,“按”就基本质而言,具有暂时性,“共”关系的存续期间通常较长(四)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相邻权与地役权(五)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二、债权法律制度债的概念及其法律关系的构成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分类(一)债的概念及其法律关系的构成1、债的概念: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

6、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核心:请求权2、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特定(2)客体:给付行为(3)内容:通常表现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二)债的发生根据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致人损害的行为下列何种情形下,乙构成不当得利?(1)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2)甲

7、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3)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4)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某待耕田案例英雄流泪又流血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施行)15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特殊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高危作业致人损害道路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