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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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来源:中顾网    作者:  日期:10-01-08  (根据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

2、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它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  (一)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三)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审查合格。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  (一)全国性的广告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

4、,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地方性的广告企业,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申请直接承揽外商来华广告,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查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5、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  (四)举办地方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举办全国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举办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经过核准,

6、可以代理同类媒介的广告业务。  第九条 广告客户申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介为卷烟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广告客户申请为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烈性酒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刊播39度以下(含39度)酒类的广告,必须标明酒的度数。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一)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营业执照》。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

7、、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四)全国性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发布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符合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证明。  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发布获奖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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