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旧法规对比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旧法规对比

ID:38381656

大小:21.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6-11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旧法规对比_第1页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旧法规对比_第2页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旧法规对比_第3页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旧法规对比_第4页
资源描述: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旧法规对比》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政策解读: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旧法规对比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新《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与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旧《细则》)对比,如下不同之处,纳税人需要加以关注。一、修改了“境内”营业税范围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营业税应税范围的表述中,旧《细则》第七条用了五款内容进行列举,对此,新《细则》采取了统列方式进行修订,使之更加全面,如新《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对境内劳务规定为“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同时,新旧《细则

2、》对境内转让无形资产的范围描述也明显不同,如旧《细则》第七条第四款规定为“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而新《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为“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很明显,旧条款存在假借转让无形资产在境外使用进行逃避税收的隐患,而修改后则无此顾虑。此外,旧《细则》只对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进行明确,对境内出租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的行为却未提及。而新《细则》对这些行为都作了明确,如新《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第四款规定“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使条款更具完整性。二、拓宽了“视同营业税应税行为”范围(一

3、)新《细则》将无偿赠送土地使用权纳入征税范围,如新《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因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具有相同性质,不动产的转移必然会随着土地使用权而转移。(二)新《细则》第五条首次将个人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行为纳入应税行为,从而堵住了个人赠送极易产生虚假,逃避税收的漏洞。(三)增加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其他情形”。为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增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范围提供了依据。(四)删除了旧《细则》关于“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视同销售不动产”

4、的规定。三、明确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旧《细则》对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规定由国家税务局确定。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容易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问题,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对此,新《细则》第七条则明确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同时,新《细则》第八条对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的,也由旧《细则》的“一并征收增值

5、税”改为“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上述新《细则》的明确规定,进一步体现了税收征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有效地减少了纳税人的负担。四、完善了承包(承租)及挂靠经营纳税人的界定方法关于承包、承租经营方式纳税人的确定,旧《细则》第十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此条规定比较笼统,未明确哪些情形应以承租人、承包人或挂靠人为纳税人,给实际界定带来问题。而新《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6、,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显然,新规定不但更加全面,而且可操作性也更强。五、扩展了价外费用的外延新《细则》第十三条增加了价外费用所包括的内容,扩展了价外费用的外延,如增加了“补贴、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罚息”。同时对不纳入价外费用范畴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作了明确。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与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细则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消除了实际工作中,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对“价外费用”的不同理解,统一了认识,增强了可操作性。六、增加了关于折扣问题的条款如何正确处理折扣涉及的税务问题,旧《细则》并没有相关条款,但在“财

7、税〔2003〕16号文”中关于营业额的问题,曾经明确规定过。这次修订,明确将其规范到新《细则》的范畴。为此,新《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七、完善了对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核定顺序对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营业额的核定顺序问题,旧《细则》仅是规定按照纳税人近期提供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同类不动产的情况进行核定,如果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