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新巴尔虎右旗蒙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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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右)食药监药罚〔2019〕1号当事人:新巴尔虎右旗蒙医医院地址: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三道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内20170033Z邮编:021300代理院长:满达公民身份号码:15212919710218001X受委托人:郑那拉职务:制剂室负责人公民身份号码:152301197811246549联系电话:15204707535案件来源:2018年5月16日,呼伦贝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我旗旗蒙医医院进行了监督抽验,现场在其仓库随机抽取样品300克中药饮片--天冬(批号:20160601、购进总量:20千克、单价:2

2、26元/千克,以下简称“同批号饮片--天冬”)并填写编号为YP181507000516001的《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交由被抽样单位经手人郑那拉签字确认。2018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呼伦贝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Y20180649的检验报告(样品名称为“天冬”,批号为“20160601”,检测项目为“【性状】【检查】【浸出物】”,其中【浸出物】项标准规定应不得少于80%,检验结果为“73.7%”,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以及呼伦贝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检验报告移交单(编号:药20180

3、31)。违法事实第7页共7页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右)食药监药罚〔2019〕1号:2018年12月2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旗蒙医医院直接送达《2018年计划抽验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公告告知书》交由该院郑那拉签字确认,依法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并对该院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受理登记。经初步审查,该院使用的“同批号饮片--天冬”经抽样检验“【浸出物】项标准规定应不得少于80%,检验结果为‘73.7%’”的行为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据此,我局初步认定新巴尔虎右旗蒙医医

4、院涉嫌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并于2018年12月20日起立案调查。2018年12月20日,我局下达《收集调取证据通知书》后,该院向我局提交了该《通知书》中载明的9项证据(共36页)内容。其中,含成品检验报告单(加盖有生产厂商亳州市贡药饮片厂的质检专用章)、亳州市贡药饮片厂产品销售清单、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No00589043,加盖有生产厂商亳州市贡药饮片厂的发票专用章)、该院的中药材(饮片)购进记录、两个制剂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批生产记录、原材料检验报告单、成品的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单、药品(材料)入库单、药品材料领发单等部分关键控制点内容。除授权委托书是原件外,其

5、余票据、凭证、记录等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均由受委托人签字并加盖该院公章予以确认其真实性。规定的期限内,受委托人对检验结论以及被抽样品真实性均未提出书面复检、异议审核申请,在2019年1月7日的询问调查中也明确表示“对检验结论以及被抽样品真实性均无异议”。据调查,“同批号饮片--天冬”第7页共7页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右)食药监药罚〔2019〕1号的购进总量为20kg,单价为226元/kg(总价:4520元),除了我局扣押的10袋(其中1袋已开封,经称重0.5kg,包装规格:1kg/袋),其余10.5kg中的10kg作为原料药用于名

6、称为升阳十一味丸(那仁满都拉、又可称为扫吉德)、消肿九味散(哈布德仁—9)的两个品种的蒙药制剂生产,0.5kg用于2018年5月16日的抽样检验。该院共配制430袋消肿九味散(单价:9.15元)、12.8kg升阳十一味丸(单价:780元),其中,40袋消肿九味散已使用,10袋消肿九味散用于成品检验,1.35kg升阳十一味丸已使用,0.15kg升阳十一味丸用于成品检验。综上所述,该院购进4520元的“同批号饮片--天冬”,并配制430袋消肿九味散(单价:9.15元)、12.8kg升阳十一味丸(单价:780元),故当事人违法使用劣药的货值金额总计18438.5元。

7、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应认定为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使用40袋消肿九味散、1.35kg升阳十一味丸的全部经营收入,即1419元。证据列举,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1.被抽样单位经手人郑那拉核对无误的抽样编号为YP181507000516001的《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一份。2.编号为药2018031的呼伦贝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检验报告移交单一份。3.2018年12月20日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以及《2018年计划抽验品种检验

8、结果送达及拟公告告知书》各一份。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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