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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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标题】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颁布时间】1995年10月26日·【生效时间】1996年01月01日·【全  文】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效能事故),均应依照《办法》和本细则处理。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2、第四条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不得移动事故现场车辆、物体,改变事故现场。在确无外援的情况下,为抢救伤者和财物必须移动的需标明位置,并迅速报案。  第五条 公安效能管理机构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在勘查现场时,可设置警戒线;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无关的人员和车辆,不得擅自进入警戒线。  第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根据《办法》规定需暂时扣留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伯的,应经所在市、县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所扣车辆应及时鉴定,经鉴定排除嫌疑的,应立即归还。  不准扣留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关的物品。  第七条 公安效能管理机构按照《办法》第十三

3、条规定暂扣事故责任者车辆的期限至事故处理结案为止。结案后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车主发出领车通知,自领车通知送达之日起90日内,车辆仍未被领取的,按无主车辆处理。  在车辆被暂扣期间,交通事故责任者按规定预付交通事故伤者抢救期间医疗费的,所扣车辆应立即归还。  第八条 参加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投保方无力支付抢救医疗费用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核实后,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先行预付。  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对当事人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当在公安部《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

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条 对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任者,除按其造成交通事故的后果,依照《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也应进行处罚,合并执行。  第十一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者根据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损失的100%;  (二)负主要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损失的60%-80%;  (三)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损害赔偿损失的50%;  (四)负次要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损失的20%-40%。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

5、驾驶人员在执行职务或者从事劳务中违章肇事,有聘用、使用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的,由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单位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者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标准,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除《办法》规定的赔偿项目外,效能事故责任者还应按责承担下列费用: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亲属参加事故处理期间所需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二)伤者出院后个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凭医疗单位证明、并经公安效能管理机构核准,给付其出院后的生活护理费,费用标准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6、。  (三)交通事故现场所需施救费用,经案发地市、县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核实后给付。  第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中的无名尸体,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案发地报纸上刊登认领启事。认领启事刊登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尸体,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刊登认领启事以及处理尸体等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支付。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执行:  (一)残疾用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其中代步工具车按每10年列换一辆计算费,计算至70周岁;70周岁以上的,按一辆计算费用。假肢及其更换的费用,从定残之月起,不满16周岁的未

7、成年人,按每年更换一次计算费用;16周岁以上的,按3年更换一次计算费用,计算至70周岁;70周岁以上的,按一次计算费用;累计给付最高不超过二十次。  (二)胎儿抚养费:在其出生后凭出生证或户籍管理部门证明给予支付;费用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计算。  (三)生活补助费: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计算。  (四)医疗费:根据医疗单位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医案所提供的医疗票据进行结算。重伤者结案后经法医鉴定需继续治疗的,凭县以上医疗单位列明的继续治疗项目和医疗费用估计计算。  (五)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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