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民事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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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蓝田民事赔偿案09会计3班陈娜096514723一、事件情况河北投资者张平海等三人诉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蓝田股份)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一案,近日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蓝田股份、华伦会计师事务所、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三位原告损失合计约15.7万元人民币。该案在一开始因是否超出了诉讼时效引起了很大争议。蓝田股份原董事长保田、瞿兆玉等四名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因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虚假注册资金罪等罪名,于2003年12月31日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三

2、年并立即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造假造成股民损失,股民可以进行诉讼,有效期为两年。业内人士认为,由于湖北省高级法院对保田、瞿兆玉等人的刑事判决已于2003年12月31日作出,那么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3年12月3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截止。但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张平海等人认为,相关信息并没有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造成自己根本不知情,因此自己的诉讼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做出支持

3、原告请求的判决,并要求蓝田股份等三被告赔偿原告全部损失。蓝田案从2002年爆发,至今已延续5年时间。此前,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荣代理83位投资者对蓝田股份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武汉中院判处蓝田股份等被告赔偿其中的79位股民540余万元。二、发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蓝田案”是备受证券市场关注的民事赔偿案件,涉及到很多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同时“蓝田案”也是十分典型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充分暴露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存在着严重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进行。(一)蓝田案”暴露了最

4、高法院司法解释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一百三十七条同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200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规定”)第五条却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

5、处罚决定之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3、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该规定虽然明确了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两年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的起算上却

6、严重违背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不再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时起算,而是规定了具体的起算时间。事实上,急于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广大投资者根本无法按照最高法院“1.9规定”规定的起算时间计算诉讼时效。因为:(1)虽然“1.9规定”明确了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机关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从行政机关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之日起算,但国家法律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有公布行政处罚的义务。实践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也只是将处罚决定书送达

7、给被处罚人,并不在媒体上公布。如果严格按照“1.9规定”起算诉讼时效,广大投资者将会因行政机关没有公布行政处罚结果而会直接影响到诉讼权利的行使,甚至还会应没有达到诉讼时效的起算条件而被认定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在笔者代理的海南股民诉济南轻骑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被告就曾以中国证监会没有公布对济南轻骑的行政处罚结果为由提出过原告不享有诉权和诉讼时效尚未起算的抗辩。其他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也都是按照上市公司对行政处罚结果的公告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几乎没有一例是按照行政机关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算诉讼时效。(2)“1

8、.9规定”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问题是:广大投资人如何知道刑事判决从什么时侯才开始生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法院应当公布刑事判决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虽然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但这里的“公开进行”在实践中也仅是“宣判时允许旁听”,而不是法院在媒体上公告判决书的内容或者判决的结果。据了解,上海陈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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