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法中的适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法中的适用

ID:38434457

大小:88.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6-12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法中的适用_第1页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法中的适用_第2页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法中的适用_第3页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法中的适用_第4页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法中的适用_第5页
资源描述: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法中的适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法中的适用  一、公司人格否认的内涵  公司人格否认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该原则在英美法中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pieringthecorporateveil)”在大陆法中称“直索(durchgriff)责任”。此理论实质蕴含如下两点:  1、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其效力范围局限于特定

2、的法律关系中,即公司面纱被用于不合法目的之前提下。正如美国学者布拉姆伯格所言,在英美法系和其他西方国家法律体系中,公司独立人格的“实体法则”(entitylaw)已经牢固地包含于公司法人的传统观中,而且还成为其司法领域积极维护的重要法则之一。显然,公司人格否认仅仅是作为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特别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一种例外和补充而存在。  2、人格否认体现的是一种效率和公平相结合的精神,是对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征的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而不是对健全的公司法人的直接否定。  综上所述,该法理的真意为承认法人人格的同时看到法人

3、人格的特殊性,于特定情形出现时,依此特殊性漠视法人的有限责任,追及背后的股东,保护相对人及社会公共利益,还有限责任原则以本来面目,维护其制度价值。12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法中的适用要件  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作为一种舶来品,其适用条件相当含糊,它适用于法律实体的概念为妨害公共利益,违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行为辩护,这一陈述极具随意性和抽象性,使人难于把握。正如美国的法官总结:“整个问题刺破公司面纱仍在隐喻的迷雾中,而恰当的标准只能是‘诚实和正义’。”  (一)国外的主要研究情况  按照英美学者的理解,“

4、揭开公司面纱”主要有两项内容,即确认某个公司与其成员、董事为同一人格,确认某个集团公司为一个单纯的商业实体“揭开公司面纱”的重要目的是防止欺诈、防止通过使用公司形式而规避法律义务。美国法庭最常用的理由:a、制止“欺诈行为”(fraud),b、制止“非法行为”(illegality),c、制止“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d、达到“公平”(equity)的目的。英国法院适用揭开规则的主要情形:a、反欺诈b、代理c、公司集团d、信托。12  在日本,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使用情形有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和完全形

5、骸化两大类型。法人人格被滥用的情形指的是,支配公司的股东为达到违法不当的目的,恶意利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情形,以规避法律或合同上的义务。在该情形下的适用条件归纳为两个即支配要件和目的要件,具体情况包括:a、有法律或契约上的竞业禁止义务的人以自己支配的公司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竞业行为,b、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加入财产损害保险,控制股东本人引起保险事故的场合,c、一方面拒绝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却将公司的资产转移到另一个新公司,继续经营等。公司完全形骸化、空壳化的情形是指公司实际上是完全由一个股东控制的公司,公司已变成一个空壳

6、。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a、公司实际上是一人公司,b、公司与股东个人的财产混同,c、公司与股东的业务活动反复地混同不分,d、公司与股东的收支记录、账簿、财务会计很难区分,且这种状态一直在延续等。  (二)国内法学理论界的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否定法人独立受法律保护的主体资格,应适用于以下情形:a、公司无效成立,b、公司失去维持其法人人格的基本条件,c、公司凭借其人格违法经营、规避法律义务或者有损社会公益,d、公司不履行法律所要求的基本公示义务等。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公司控制股东

7、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时,由债权人或其他相关利益群体主张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由控制股东直接承担责任。该种观点强调公司人格否认是以公司法承认公司法人资格为前提条件的,不适用于公司无效成立的情形。此种观点将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形分为两种:一是股东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和契约义务;二是公司人格形骸化,公司与股东在人格、财产、业务上混同,公司成为股东的代理机构或工具。  第三种观点对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有更严格的限制。该观点认为公司人格否认应以公司有效成立为要件,不适用于公司成立无效及公司资本

8、显著不足的情形。如公司资本低于法定最低资本时,公司当属成立无效;如高于法定资本额,虽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足,则应按照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此种观点认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仅适用于公司人格被控制股东滥用之情形。12  (三)笔者的观点  鉴于对公司人格否认的国外主要研究情况和国内学者主要理论观点的研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