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财务实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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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营业税改增值税实务培训2012年1月2日目录概况上次培训内容的补充、更正财务实务处理系统的衔接概况1、大家需要认识到金税系统是一个封闭的系统,以前营业税在发票上的小手脚在这里都行不通,税务局的监控甚至包括了银行的每一笔外汇收付款。2、因为目前很多政策都在使用中,要少缴税、不怕麻烦的分开核算,以备政策出台时重新翻腾。更正-行业、税率有形动产租赁业17%:上次说仅包括包括融资租赁、经营租赁,主要业务类型: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更正:其实质包括所有的有形动产的租赁行为都执行增值税,执行的增值税税率为17%。明确:

2、研发和技术服务和文化创意服务实际覆盖了原营业税征收范围中“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补充-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1.对于本市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均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2011年年审合格的公路、内河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2.本市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

3、万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非营业活动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员工的具体把握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

4、)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支付其社会保险。视同应税劳务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2、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行为除外。(不征税)3、向本单位职工提供劳务是否视同应税劳务?兼营1、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2、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

5、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算是分别核算了?1、合同分别签订;2、发票分别开具;3、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4、明细账分别核算混合销售行为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下面2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

6、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在试点过程中,由于并非所有原营业税应税劳务都纳入试点增值税应税范围,所以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剩余未纳入试点范围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仍适用原中混合销售的规定。2、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

7、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营业税差额征税企业-营业额试点纳税人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余额为营业额;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按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中扣除;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按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给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的从其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中扣除;试点纳税人取得2012年1月

8、1日以前开具的符合差额征税规定且在2012年1月1日之前未扣除的,可以扣减销售额。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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