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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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成绩:《金融企业会计》课程论文题目论商业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学生姓名管中慧学号20091312168院系经济管理学院专业会计学班级3任课老师罗娅妮二O一二年六月二日论商业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09会计3班20091312168管中慧一、票据贴现业务的主要不同处理方法票据融资是我国近年来增幅最高、发展最快的一种融资方式。票据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调整资产结构、管理流动性、提高竞争力的一种重要手段。从国内几家上市商业银行公布的数据来看,票据贴现在期末总资产中已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然而各家银行对贴现业务的核算方法却存在较大差异。目前主要各银行对贴现业务的核算及列报一共

2、有三种方法。方法一,票据贴现以面值入账,在贴现业务发生时按票据的到期价值与所支付的票据贴现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计入当期损益。方法二,贴现以贴现票据的到期价值计量,并按持有期限计算确认贴现利息收入。资产负债表日,将未到期贴现票据自资产负债表日至票据到期日期间的贴现利息予以递延,贴现以到期价值与递延贴现利息收入的差额在资产负债表列示。方法三,票据贴现以面值入账,贴现利息收入在贴现业务发生期间,按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时间及适用利率计算确认,计入各相关期损益。于资产负债表日,票据贴现以面值和未实现利息收入分别在资产负债表列示。在上述三种方法中,方法一涉及到未到期票据的贴现利息

3、收入在当期确认的问题,而方法二与方法三在当期收益的确认方面是一致的,差异体现在报告日资产与负债的列报方式上,方法二是按贴现票据的到期值减去未实现收益后的净额列报,而方法三则是将二者分别列报。这种对同样经济业务采用不同核算方法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调节利润的途径。二、相关会计标准的规定1993年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贴现放款按贴现票据面值计价,利息和手续费部分计入当期损益。”2000年财政部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财会》规定:“贴现贷款应以贴现票据的到期价值计量,贴现票据的到期价值与支付的票据

4、贴现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计入贴现当期损益。”2001年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规定:“金融企业办理贴现,应按票面金额入账。”从上述文件规定可以发现,前述实务中贴现业务核算方法一方面源于《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规定,而另一方面《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具体核算方法上并没有对前两个文件进行否定或更新,仅仅是对贴现息的处理问题进行了回避。分析至此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尽管从原则上分析方法二与方法三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然而却缺乏制度上的支持。这种不合理的结论反映出了我国会计标准中不一致问题。三、核算方法的分析

5、与选择(一)、核算方法差异是否由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不同选择造成就方法一而言,贴现业务发生时银行发生的现金流动仅仅是按贴现票据的到期价值扣除贴现息后支付给贴现方的款额,只有现金支出没有现金收入。实际的现金收入是在票据到期后从承兑人那里收到的款项。从现金流的角度来看,在贴现业务发生时银行并没有贴现利息的现金流入。因此,方法一的核算基础既不是权责发生制,也不是收付实现制。事实上,方法一违背的不仅仅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同时还违背了初始成本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原则以及谨慎性原则。(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应用无论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制度》都要求企业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核

6、算,这一原则为我们正确核算当期应确认的贴现利息收入提供了指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等,应按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的规定应该同样适用于贴现利息收入的核算。”方法二与方法三在贴现利息收入的核算上正是采用了这种方式。(三)、初始成本按实际成本计量原则的应用《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都明确指出企业取得一项资产时应按照其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按此规定,在贴现业务发生时,商业银行应以其实际支付的票据贴现款金额对贴现进行初始计量,而非目前各种会计规范中所要求的按票据面值计量。事实上,《国际会计准则第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

7、计量》中也对此有类似规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主体应以其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初始确认时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通常是交易价格”。就此而言,无论是方法二还是方法三都不满足上述原则的要求。(四)、贴现业务的确认与计量的合理选择由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目前商业银行采用的三种贴现业务核算方法都在不同的方面与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存在背离,因此我们不得不重新考虑选择的范围。我们认为,《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所提供的方法符合我国会计标准中规定的吝项会计核算原则的要求,因此对贴现业务核算方法可以作出更为合理的选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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