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专题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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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工作专题讲稿孙永标同志们: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对此,就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谈以下几点想法并和大家共同交流。一、《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制定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矛盾纠纷的主体和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就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

2、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干扰了县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县现有人民调解组织206个,人民调解员近千人,为充分调动积极性,发挥优势,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建立长效机制和筑牢政法工作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工程作用,各级党委、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厉来高度重视。同时,将人民调解工作与推进城乡一体化,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强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相结合,使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令第756号发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它对人民调解工

3、作的性质、任务和原则、人民调委会的设置、组成和运行机制、人民调解员的条件、选任和工作纪律,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方式和分工,调解民间纠纷的具体程序,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所工作的任务、方式和要求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现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是1989年制定的,在当前社会条件下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逐步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相反在国际上将民间调解作为司法程序之外的“东方经验”更要改革创新,发展完善,与时俱进。为此,2002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

4、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和法律约束力。这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历史性突破和与诉讼制度的有机衔接。二、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地位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确立了其法律地位。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明确了它的性质。根据上述地位和性质,人民调解的定义为: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

5、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它与综合治理密切相关、紧密相联,对解决社会矛盾的各种纠纷,可以说弥补了司法裁判在功能上的缺憾和不足。我认为构建和谐社会,源于中华民族“和为贵”和“息讼止纷”6的优良传统,和谐就是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通过民主、自我批评、说服教育、增进人民团结,实现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三、人民调解的任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了人民调解的三项任务:一是调解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是一个特定概念,它既不是法律上的民事纠纷,也不同于

6、通常称的“社会矛盾”,它是对于具有普遍性、多发性、广泛性、情节比较简单、法律后果较轻微等特点的多种纠纷的概括。如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纠纷。二是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按纠纷种类,以案释法、以事议法,结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而使广大群众知道哪些行为是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和法律关系上的作为与不作为,自觉地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预防纠纷的发生。三是向社区或村委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深入开展防激化工作,纠纷清理排查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抓早、抓小

7、、抓苗头,努力掌握民间纠纷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不断完善和总结,增强工作效果。四、人民调解工作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必须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要求纠纷受理后,基于各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开导、说服,经调解达成协议,明确是非界限、责任承担、权利义务内容等。贯彻这一原则,并不禁止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上门,并不排除调解人员对于纠纷当事人的错误言行予以必要的批评教育,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违背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随心所欲地订立调解协议。62、合法合理原则。一是人民调解活动必须合法,其调

8、解范围程序步骤、工作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是调解民间纠纷的主要方式是以国家法律、政策、社会道德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使当事人按照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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