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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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7月25日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建设工程执行,应当实行合同信息报送制度。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以及各类一体化、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等合同。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

2、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市建设管理委行政服务中心、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和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绿化、房屋、民防等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相应的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第四条3本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应当依法完成招标或直接发包手续,并在施工许可申请环节前完成信息报送。分包合同信息报送前,总包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直接发包手续和合同信息报送合并办理。第

3、五条建设工程合同实行网上合同信息报送。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合同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抽查,发现合同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要求合同当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第六条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由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人或被委托人使用本单位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系统”,填写《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表》,双方分别在网上确认合同报送信息并进行数字签名后,完成合同信息报送。合同的

4、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人或被委托人存在二个及以上的,涉及单位都应当确认合同报送信息并进行数字签名。合同报送信息主要包括:合同类型、发承包单位名称、承包方式、承包内容、结算方式、合同价、项目负责人、合同起止日期、签订日期、数字签名串等。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人或被委托人一方报送合同信息后,应当及时督促另一方在网上确认合同报送信息并签名。第七条已完成信息报送的合同,存在报送信息有误的或签订补充协议需要修改或变更原合同报送内容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人或被委托人应当在发现之日起十五日3内,持《合同信息修改或变更申请》、合同副本及补充协

5、议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办理修改或变更手续。已报送合同中项目负责人变更,不作为合同变更的内容,按照人员变更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履行完毕并完成合同信息报送的本市建设工程合同,方可作为企业资质申报的业绩。本市建设工程企业在外省市承接工程的合同无需信息报送,可直接申请业绩核实。,业绩核实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本市鼓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项目管理。第十条市建设管理委应当向区(县)建设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共享相应的合同报送信息。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工程招投标和现场

6、质量安全监督中,使用建设工程合同报送信息。第十一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要求报送合同信息的,责令其自发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限期未改正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在企业诚信手册中予以记录。第十二条本规定通知有效期自2015年76月1日起,至2020年65月301日止。本规定通知执行之日起,原《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废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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