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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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丹东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丹东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丹东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毁、破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丹东市人民政

2、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丹东市风景园林管理局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在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分期实施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必须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新建区规划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城市改造区规划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3、%;新建主干道预留绿地宽度不得少于道路总宽度的25%。    第八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优良的植物品种。    第九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条城市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绿化建设投资应由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中列支。    第十一条城市各类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

4、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与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城市绿化工程,应与基本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因当年的绿化季节已过而未能完成绿化工程的,须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完成。逾期不完成绿化工程或不按规划要求建设绿地的,建设单位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绿化建设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工程的建设。    第十三条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

5、案组织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经一年的维护管理,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不合格工程要限期返工。逾期不返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绿化工程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以及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均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市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各绿地管理单位要认真管护本辖区内

6、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等,做好绿地植物病虫害的预报和防治工作,严禁用有病虫害的苗木种子进行绿化。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和破坏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严禁在公共绿地内建坟、倾倒垃圾、堆放物品、搭棚建房、挖沙采石、掘坑取土、搂草割草、放牧捕猎、开荒垦植以及进行有碍植物生长和环境卫生的活动。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地和现有绿地不得擅自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每日每平方米二角的标准,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

7、绿化建设补偿费。    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每平方米九十元的标准一次性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建设补偿费。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严禁在树上栓、拉、钉、挂、折枝、扒皮、捋叶、摘果、掐花、摇晃;严禁向绿篱、绿带、草坪内倾倒积雪、垃圾;严禁在树木周围堆料淋灰、倾倒垃圾、污水等。    基建施工要远离树木,靠近工地的树木要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因特殊原因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不论权属),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补偿费。    因交通、

8、生产等事故造成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损毁的,损毁单位或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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