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企业分类划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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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兵团企业分类划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兵团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深化兵团企业改革,增强企业竞争意识,调动企业经营者积极性,促进企业做优做强做大,结合兵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兵团国有及国有控股(含实际控制,以下同)、参股企业,兵团辖区内民营企业等。停业、歇业企业除外。  第三条企业分类划级不改变企业行政隶属、监督管理和权属关系,不设定企业行政级别。  第四条基本规则。  (一)统一分类。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

2、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不同行业企业划型标准,对企业进行统一分类。  (二)分级管理。参照国务院国资委每年定期公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和企业规模性指标,对企业进行综合测评、排序和分级,并根据分级结果对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三)定期测评和动态调整。兵团每两年进行一次企业分类划级工作。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所比照对应的级别根据企业的分类和级别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企业分类划级方法  第五条企业分类。根据国家统一

3、规定的不同行业划型标准,按照企业的经营规模,将企业分为一、二、三、四类。(详见附件1)  第六条企业排序。在企业分类基础上,根据企业资产总额、经营绩效、营业收入三类指标及各指标权重进行综合测评、计分(详见附件2),依据企业综合测评总分将企业按不同类别进行排序。 指标名称指标特征权重(%)资产总额表示资产规模50经营绩效表示资产盈利能力和质量状况40营业收入表示经营成果规模10总  分100  第七条 企业分级。按照企业在分类划级综合测评总分排序中的分值水平进行分级。其中,一类企业分三级,二类企业分两级,三类和四类企业不再分级。

4、  一类企业:  综合测评总分80分(含)以上的为一级企业,即一类一级企业;  综合测评总分50分(含)—80分的为二级企业,即一类二级企业;  综合测评总分50分以下的为三级企业,即一类三级企业。  二类企业:  综合测评总分50分(含)以上的为一级企业,即二类一级企业;  综合测评总分50分以下的为二级企业,即二类二级企业。  第八条集团(母)公司型企业本级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大于5%时,应以集团(母)公司名义参与兵团企业分类划级;若上述比重在5%-0.1‰时,要对集团(母)公司型企业的综合测评得分进

5、行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结构系数调整。(详见附件2)  第九条 集团(母)公司型企业本级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小于0.1‰时,原则上应以集团(母)公司型企业重点控股(含实际控制)子公司名义参与兵团企业分类划级。  第十条集团(母)公司型企业所属重点控股(含实际控制)子公司本身按企业分类标准(见附件1)可划分为一类(大型)企业;同时,其主营业务收入在集团(母)公司型企业合并报表中的比重大于(含)10%时,经集团(母)公司同意,可以参加兵团企业分类划级。  第十一条兵团企业分类划级期间新注册、改制、重组企业,在其工商

6、注册完成并正常经营满一年后,由企业自愿向归属国资委或所在地兵团工商联(受理民营企业)申请,报兵团企业分类划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兵团企业分类划级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前次企业分类划级综合测评总分排序中相同分值水平企业,比照确定企业的分类和级别。  第三章企业分类划级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 兵团成立企业分类划级领导小组,兵团分管领导任组长,兵团分管副秘书长和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国资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兵团党委组织部、发改委、国资委、工信委、财务局、建设局、农业局、交通局、商务局、审计局、统计局、工商联等单位组成。  

7、兵团企业分类划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兵团国资委,负责兵团企业分类划级工作细则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和统一的时间安排,以法人代表的名义自愿向归属国资委或所在地兵团工商联(受理民营企业)申请。企业报送数据和资料必须依据企业统计年报和财务决算报表填报,由归属国资委或所在地兵团工商联负责审核、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四条兵团企业分类划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报送的企业分类划级数据和资料进行复核和初步测评。  初步测评和总分排序结果经兵团企业分类划级领导小组审定,报兵团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

8、五条若企业在分类划级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将被直接取消当次及下一批次申报资格;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企业法人代表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企业分类划级应用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分类划级结果,确定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即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的对应比照级别。  一类一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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