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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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体顶端窗体底端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分类导航:社会保障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发布日期:2012-03-31关键字: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阅读全文】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10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内蒙古自治

2、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履行宪法、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第四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相应增加。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供

3、资助或者开展公益活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经费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六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计划;(二)参与制定、修改和宣传维护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三)受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投诉、举报、信访等项工作;(四)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五)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六)保障妇

4、女权益的其他职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第七条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指导和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第八条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第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制度,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和婚姻家庭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二章政

5、治权利第十条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委员,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委员的比例。第十一条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嘎查村民委员会妇代会主任、社区居民委员会妇联主席的政治待遇和工作报酬应当得到保障。第十二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中的女职工代表、委员比例应当与本企业女职工所占的比例相适应。第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培养、选拔、任用妇女干部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干部,领导班子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干部,并逐步提高领导班子

6、妇女干部的比例。女性相对集中的单位,应当提高妇女干部的配备比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妇女干部的培训,保障妇女干部接受培训的机会,提高妇女干部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第十四条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女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女委员和妇女联合会的意见。企业事业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事项时,应当听取本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工会女职工委员的意见。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五条妇女享有与

7、男子平等的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第十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女性儿童少年辍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贫困、残疾和外来务工人员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符合入学条件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第十七条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学校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学生,不得提高女学生的录取标准,不得限制女学生的录取比例。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女学生的救助工作。第十

8、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就业创业培训,提高女性劳动技能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派出留学、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得对女性作出歧视性规定和附加限制条件。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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