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规范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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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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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浅见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的颁布施行,对吸毒人员强制戒毒模式作了重大调整,取消了原有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笔者根据《禁毒法》,结合目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开展实际,就如何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谈一孔之见。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禁毒法》颁布施行以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予重视。(一)收治部门不统一。目前,公安、司法共同承担着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公安部门按其治安管理职能,对吸毒人员羁押后依法进

2、行强制戒毒三个月,进行生理脱毒,对生理脱毒满三个月的,仍依据《禁毒法》大部留在强戒所内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司法部门也要求其所属劳教所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执行中,各地公安和司法部门所属单位自行协商,对超出场所容量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采取公安部门的强戒所向劳教所送人和劳教所主动到公安部门的强戒所接人的方式开始了收治工作,形成公安、司法两部门同时收治的格局。(二)管理方式不一致。一部法律,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同样的对象,6在实施不同模式的管理。公安部门依然沿用旧的强戒管理模式实施管理,管理方式相对宽松、灵活,

3、简单明了,易于操作。而司法部门管理相当严格,参照劳教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和诊断评估,也在管理中不断摸索和实验,出台了一些临时的管理和诊断评估办法。由于这些诊断评估办法专业学术性太强、规定太细太复杂,诊断评估时工作量太大,司法部门的基层管理单位无法按要求完成诊断评估工作。执行中形成的反差,导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对司法部门的管理形成强烈的反感和对立情绪。(三)管理手段难奏效。劳教所在管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中,所管理手段单一,只能依法“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也只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

4、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完全忽略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存在抵制仇视心理、人格缺陷、对社会认知偏见、自控力不强易冲动争吵打架、极端自私甚至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惜暴力对抗管理等特性和具体管理过程中的各类情形、各种因素的控制,不能体现严管。此等偏“软”的管理办法不足以控制、防范和转化危、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给场所的安全稳定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四)评估结果难落实。《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需要提出提前解除和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5、机关批准”。目前,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还未授权和衔接,在一年强制隔离戒毒时间满,需要落实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诊断评估结果时,会带来公安和司法两部门之间的矛盾,也无法落实。(五)医疗救护无条件。《禁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由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均已吸毒成隐,身体(如肝、脾、肺、胰腺等内脏器官)遭受毒品严重摧残,并已出

6、现多种并发症状,体质虚弱、疾病高发和脱隐期自伤自残多发,需要大额资金用于医疗戒服工作。目前挂牌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劳教所,无论在专业6医务人员、医疗设施还是医疗经费,都在超负荷运转,与法律要求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给场所“六防”埋下了很大的隐患。具体实践中,由于现行没有法规明确具体的收治身体标准以及受劳教所现有条件的限制,在决定和实施强制隔离戒毒时,通常只采取目测(看精神状态、五官颜色、四肢活动、表皮有无伤痕)体检,无法进行全面有效的身体检查,导致大量有急慢性内脏疾病的人员未被及时发现而送往所内实施强

7、制隔离戒毒,被动地等待病情发作。一旦病情发作被发现也到了中晚期,救治难度大大增加,参照劳教管理符合条件的采取所外就医方式准其回家治疗;对不符合所外就医条件的,所内现有的简陋医疗条件不能对其进行有效治疗,增加了所内死亡的概率;在危重情况下采取外诊方式,带到地方医院治疗,增加了不安全因素。二、可能的原因分析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具体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管理办法不规范。由于国务院的《禁毒条例》没有颁布,禁毒工作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目前由各部门、各地根据自身情况指定暂行办法执行,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导致资源

8、不能实现有效配置利用,导致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很不规范。(二)法意理解不全面。由于对《禁毒法》理解上还不够全面和深透,导致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定位的不准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只将自己定位为“病人”,忽视自己同时又是“违法人员”的身份,只强调权益和保护,不履行法定义务,进而尽力规避严格管理;由于考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病人”身份,又缺乏对此类“违法人员”管理的具体办法作依据,造成管理上的“软”病和工作中的被动应付局面。(三)场所条件不对应。目前的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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