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法学研究生创新中心项目管理办法

海南大学法学研究生创新中心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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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大学法学研究生创新中心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提升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海南大学法学研究生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南大学法学研究生创新中心项目主要用于资助法学研究生自主开展学术研究与创新实践。二、项目申报要求第三条创新中心项目主要针对海南大学法学院全日制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第四条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能够严谨踏实的开展科学研究,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2.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有强烈

2、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和创新、协作精神。3.申请人只能以主持人身份申请一个创新项目。三、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第五条项目指导教师必须是研究生指导教师或者研究生学生工作的管理人员,并且同时指导不超过两个项目。第六条以项目组方式申请研究生创新项目的,尤其是项目组成员分属不同学科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第七条创新项目的申报采取集中受理、集中评审立项的办法。第八条申报程序1.本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项目申请书,经导师推荐后报创新中心指导教师委员会。2.创新中心指导教师委员会审查。中心指导教师委员会对

3、申请人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项目的创新性进行评价。3.创新中心领导小组审核。创新中心领导小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最后审核。4.公示。创新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批复立项,并统一编制批准号。4.项目立项后,申请人根据资助金额和项目要求,拟订详细的研究工作和经费使用计划,并填写科研项目任务书。四、项目资助额度和开支范围第九条经评审批准立项的项目,学院给予一定经费的支持。以个人名义申报的项目:每个项目资助1千元;以团队名义申报的每个项目资助2千元。如课题特别优秀,且

4、能出优秀的成果,经项目部研究,资助经费可以根据课题进展情况予以增加。第十条项目经费开支范围:(1)科研业务费,主要指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调研费等;(2)其他依据财务管理允许的相关费用。第十一条海南大学法学研究生创新中心项目由创新中心统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创新中心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和质量等进行全程监督管理。五、项目检查与验收第十二条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应严格执行研究计划,不得擅自删减研究内容,更改研究方向和目标。确因研究工作需要而须调整部分研究内容和工作具体安排,需经创新中心允许。否则,将停

5、止对该项目的资助。第十三条项目应按计划时间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由创新中心(项目部)审核批准。毕业班研究生申报的项目必须在毕业离校前完成。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完成已批准项目者,将视情况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第十四条创新中心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进展状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对确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进展不力的,创新中心将视情况暂停项目经费使用,直至撤销该项目,并追回其使用经费。第十五

6、条项目成果可分为论文、调研报告、专著等形式。创新中心邀请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及获得的成果进行结题验收。六、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海南大学法学研究生创新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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