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富贵成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富贵成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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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贵成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重要提示】本公司确认本商品条款内容已符合保险法律的规定。本公司业务员将主动出示保险单条款,耐心引导您理解条款主要内容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使您理解商品特点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商品,在购买本商品前您仍应详细并认真阅读保险单条款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您在阅读本商品条款时,可由条款前的《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在条款最后的《索引》中轻易的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款内容,另外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务必详细阅读。 《阅读以下内容可以帮助

2、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保险责任》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二、生存保险金三、生命末期保险金四、满期保险金《红利给付方式》一、现金给付;二、抵交保险费;三、累积生息。《责任免除事项》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3、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犹豫期》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并再次确认您已选择了合适的保险商品,在您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如果认为本合同确实不适合您,您可以在犹豫期内撤销本合同,并取回全部已交的保险费。《退保的损失》犹豫期过后退保,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您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很有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条款目录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第三条保险期间与交费期间第四

4、条 保险责任 第五条 红利给付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合同的撤销     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九条 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十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第十二条 如实告知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第十五条 失踪处理  第十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给付第十八条 减额交清保险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借款 第二十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第二十一条 减少保

5、险金额   第二十二条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四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批注  第二十七条 释义 附表:人身保险第一级残疾程度表  索引条款内容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通知书、特别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若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6、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十三周岁释一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但必须由其父亲、母亲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第三条保险期间与交费期间本合同的交费期间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释二前一天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六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天二十四时止。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

7、列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一)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二十四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天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一点一倍(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给付,但应扣除本公司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二)自被保险人年龄到达二十四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止,被保险人身故或

8、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本公司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二、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五周岁、十六周岁及十七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二)被保险人于年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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