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机制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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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机制的探讨  张立明  〔案情〕:  2005年11月5日1时01分,原告董睿智作为某机务段司机,担当山海关至锦州间71607次列车牵引任务,列车行至桃园站5道停车后,原告按规定下车检查机车,当原告从机车司机室左侧车门下车后,径直掉入线路边正对着司机室车门梯子的一个坑内,之后,原告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现场调查,该坑位于沈山线247K+890M处桃园站5道北侧,长1.7米、宽1.35米、深3.6米,该坑距线路钢轨外侧1.9米,是被告某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所属津沈项目部开挖的接触网支柱57号坑。坑口垂直于线路方向搭设3块长2米、宽0.16米、厚0.01

2、5米的木板,东、西、北三侧各有两个装有半袋泥土的编织袋,坑南侧(靠线路侧即原告掉入处)没有任何防护设施,现场无照明。原告经治疗被诊断为腰第2椎体爆裂骨折、脑震荡、双下肢不全瘫,被确认为工伤,至今尚在康复治疗中。诉讼中经司法鉴定原告腰部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  〔争辩〕:  原告诉称:2005年11月5日1时许,我担当山海关至锦州间71607次牵引机车司机,行至桃园站5道停车后,我按规定下车检查机车,当我从机车司机室左侧车门下车后,直接掉到了一个四、五米深的大坑里,当时就失去了知觉,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调查,此坑是被告施工时挖的,被告没有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亦没有设置红色警示灯

3、,由于被告的过失行为,造成我掉到坑里的严重后果,经长期治疗至今未愈,已形成残疾,无法工作。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总计235094元。  被告辩称:原告在其因致残赔偿过程中,发生了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的竞合,被告对原告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同项差额部分及缺项部分承担补充赔偿,符合我国民法的损益相抵原则,否则原告获得双重赔偿。  〔审判〕: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地面施工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被告作为专业的施工企业在铁路道旁通道地面上挖坑,由于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以致原告坠入深坑,对

4、原告所遭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基于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有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由于原告受到的人身损害是被告造成的,原告与被告形成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关系,被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履行向原告赔偿的义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复杂的客体,对于财产性收支造成的损失应当适用财产补偿原则。对于具有人身利益相关的赔偿不应适用补偿原则,原告就人格权利益和身份权利益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判决被告某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董睿智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抚养人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94878.77元;驳回原告董睿智其它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一个典

5、型的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引发赔偿的纠纷。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共存的民事纠纷案件,长期以来存在着各种争议。  一、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现状  在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并存的情况下,世界各国就赔偿问题存在着多元化的赔偿机制。基本存在着择一选择模式、取代模式、兼得模式和补充模式。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并存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

6、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得相当模糊,并没有明确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还可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使当事人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对该条的理解颇有争议,各执一词。有的认为是择一选择模式,也有的认为是兼得模式,还有的认为是互补,但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审判实践中有双赔的案例,也有其它的审判案例。使得审判实践适用法律不统一,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也

7、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性持怀疑态度。  二、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是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重要类型出现的,它被确定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我们从请求权基础的法律思维方法来分析和解决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共存的实际问题。从民法角度来说,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应当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约定。权利人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权利人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规范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没有相应法律规范依据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支持其主张,权利人的请求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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