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设立公司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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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改组上市涉及的税收问题(一)公司改制设立时,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常见的公司设立方式是主发起人以经营性净资产或经营性实体(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评估作价,并联合其他发起人以现金或非货币资产出资成立公司。企业已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处理:  1、以整体资产出资时,收到的对价是被投资方的股权(即整体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属于股权支付对价)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所得或损失。  2、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应当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额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

2、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所指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企业除有的货币资产(即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资产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先进、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以外的资产,包括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净资产折股如何纳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 1)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

3、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鲁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

4、得的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1)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三)企业改制时将产权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832号)的税收要求,个人无偿获得的股份时应当按以下方

5、法缴纳:  1、企业在公司制改造时将有关资产无偿以股份方式量化到个人时,包括企业将历年积存的劳动分红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时,都必须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公司给员工免费赠送股票(期权),无偿给员工配股时,其实质上是公司将一部分股份无偿转让给雇员。对于个人取得的这部分股份属于因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应按照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市价),依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股票认购权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给高级管理人员派送股票认购权时,应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6、函[2005]482号)》的规定纳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所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2、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

7、,将其认购的股票(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改制设立时如何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改制设立时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自行为会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有形资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自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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