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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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办理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三、受理地点及办理地点莒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莒县振兴中路15号)四、办理条件资料齐全,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按承诺时限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五、申请材料(一)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1份(二)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调查资料,涉及产权不明确的可提供查证和公告资料;1份(三)选择的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和影像资料;1份(四)与被征收人的协商(谈话)记录或产权不明

2、相关调查和证据材料;1份(五—119—)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书面征求补偿方式的选择意见,并附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结算告知书及送达回执;1份(六)安置用房的权属证明和评估报告或者结算价格;1份(七)产权调换安置房为期房的,应提供临时过渡用房证明,明确临时过渡用房的地点、层次和面积;1份备注: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报请县人民政府;(二)县人民政府审核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材料,待补正后予以办理。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

3、理;按承诺时限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九、咨询方式(一)莒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莒县振兴中路15号);(二)电话咨询:0633-6207856。—119—建筑节能认定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建筑节能认定。二、办理依据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17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9号)第23条: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

4、时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成施工企业整改。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筑节能认可文件。建筑节能认可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三、受理地点及办理地点莒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五楼节能科。四、办理条件1、具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五、申请材料1、认定申请表;1份—119—2、验收资料;1份3、民用建筑节能质量安全承诺书;1份六、基本流程1、申请人持材料向莒县住建局节能科提交申请;2、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

5、当场告知申请人;若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一次告知所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予以补正,逾期不能补正的,予以撤销申请;3、对受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对项目现场进行查验,申请人配合;5、核发。对查验后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建筑节能认定证书;查验后不符合条件的,限期内做出整改,并告知申请人;整改完毕符合认定条件,出具建筑节能认定证书。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1、现场咨询:莒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五楼节能科;2、电话咨询:0633--6203385。—119—验线确认书服

6、务指南一、事项名称验线确认书二、办理依据《山东省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三、受理地点及办理地点莒县村镇建设办公室[振兴西路358号(县五中西100米路南)]四、办理条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五、申请材料1、放线通知书;1份。2、建设工程四至点坐标和±0.00测

7、量报告单(工程基础已完成);1份。六、基本流程—119—(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二)莒县村镇建设办公室审核后办理。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五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莒县村镇建设办公室[振兴西路358号(县五中西100米路南)](二)电话咨询:0633-6265892—119—接管入网证明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接管入网证明二、办理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三、受理地点及办理地点莒县城市排水管理站办公室(青年中路136-9号)四、办理条件在莒县城区内能够接入污水管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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