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段徵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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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區段徵收區段徵收意義乃基於特定目的事業之需要,而將某一特定區域範圍內之土地,全部徵收,重新整理規劃後,再支配使用,故此徵收乃是徵收區域之擴張,以利整體規劃、整理、重建或發展。區段徵收係指政府為興辦特定目的事業之需要,依法將某一劃定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加以整理規劃開發後,除公共設施需用之土地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外,其餘可建築土地部分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或已領取現金補償地價者優先買回土地,部分供作開發目的之使用,以促進地該地區土地利用,並達到地利共享之終極目標。區段徵收土地分配模式抵

2、價地土地儲備可出售土地公共設施10-20%40-50%40%抵價地意義基於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之規定,可將抵價地定義為:「區段徵收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於國家依法實施區段徵收時,得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就其應領徵收補償地價之全部或一部,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各該機關依其應領徵收補償地價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比例計算其應領權利價值,並以徵收後經規劃整理供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權利繼受人選擇領回之街廓範圍內之土地,以折算抵付其應領徵收補償地價。」抵價地之計算式1.私地主全數領取

3、抵價地面積=私有地面積*發還抵價地比例2.可供申領抵價地總地價=實際留供地主申領之各使用分區土地面積*售價3.預估申領抵價地總地價=私有土地*抵價地發還比例*平均土地單價4.依預估私有土地地主申領抵價地之人數比例計算各地區預估申領之面積5.依前述方式計算被申領各土地使用分區抵價地之地價,並假設被申領之優先順序,以求出預估被申領各土地使用分區抵價地之面積抵價地比例原則行政院86年1月4日台內字第00353號函示各級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3條規定施行區段徵收時,得考量下列情形訂定抵價地比例:1.開發

4、目的及地區特性2.都市規劃品質及公共設施比例3.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4.開發成本及財務計畫5.已辦過農地重劃或曾以其他土地開發方式辦理之地區6.已有合法既成社區、聚落或建物密集地區抵價地比例規定1.土地徵收條例:徵收總面積40-50%,農地重劃地區不得少於45%。2.平均地權條例:徵收總面積40-50%。3.新市鎮開發條例:農地重劃地區按重劃前之面積計算,或以當地辦理農地重劃地主分擔農、水路用地面積比例之平均值為基準計算。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按徵收私有土地總面積扣除公共設施用地後之50%計算。5.

5、國民住宅條例:區段徵收開發完成後可供建築使用土地總面積×50%×個別原土地所有權人被徵收之土地面積/區段徵收土地總面積。6.都市更新條例:由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抵價地分配街廓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一條規定:抵價地之位置及最小單位建築面積,由徵收機關依徵收之目的及地方實際情形規劃之。因此,抵價地分配街廓之規劃,係採全區可建築土地皆開放選擇分配,抑或選定部分街廓開放選擇分配,則需參酌徵收機關意見及地方特性始可為之。抵價地最小配地面積規定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

6、算出之抵價地權利價值,若以預計抵價地分配街廓單位地價計算,領回之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者,應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按原徵收地價補償費發給現金補償;而最小建築單位面積則由需用土地人依各該直轄市或省(市)畸零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各該都市計畫所規定之建築面寬、前後側院寬度、退縮建築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都市設計等規定訂定之,並得依各該街廓使用分區之不同而分別予以劃設。抵價地及優先買回土地之分配程序1.評定區段徵收後各路街之路

7、線價或區段價。2.計算預計抵價地之總面積。3.規劃選定抵價地及優先買回土地之分配街廓。4.計算各街廓面積、評定之單位地價及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5.計算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之權利價值。6.依據原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街廓或公開抽籤方式辦理分配。7.分配抵價地之各街廓,應依區段徵收之目的及地方實際情形分別訂定最小分配面積,並反算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供原土地所有權人選擇分配街廓之參考。區段徵收配餘地處理(一)無償登記: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

8、校等九項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前項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惟如該事業得許民營者,其用地應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二)有償撥用: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讓售方式處理之。(三)其餘可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區段徵收開發成本項目地價補償費公共設施費用貨款利息區段徵收後政府可無償取得之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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