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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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主要政策法规2012年8月南京一、本次培训涉及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50号)2.《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11〕19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4.《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

2、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47号)6.《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11.《

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01/08发布)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13.《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1997/09/24发布)1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06/28发布)15.《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08/27发布)二、当前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1、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外商直接投资(FDI)和境外投资(ODI);2、外债管理;3、资本市场外汇管理;4、个人资产转移

4、外汇管理;二、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目前办理外汇登记的主要法规依据:新设外资企业外汇登记外商投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的相关要求:1、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及时办理外汇登记并领取IC卡。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方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3、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

5、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应进行合规性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法规依据:1、《国家外汇管理条列》2、《国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资本金账户注意事项:1、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开立资本金账户;2、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外汇”,指出范围为“经营范围内的经

6、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3、资本金账户的限额币种应与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所列注册币种一致;4、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准的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3万美元(以入账当天的汇率计算)。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政策(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1、书面申请(注明资本金帐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2、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留底)3、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资名册、购货合同、房屋租赁

7、合同、买地协议、工程合同等;或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发票等有效单据)4、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政策(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1、企业的书面申请(注明企业资本金账户账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2、企业外汇登记证;3、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其他审核要求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政策(3)《国家外

8、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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