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是条例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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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公布修改后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19日签署第595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条例共7章51条。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条例强调,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条例明确,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

2、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条例规定,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

3、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条例规定,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新旧《出版管理条例》有哪些不同?3月19日,国务院公布第594号令、第595号令,对《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1.设立、登记和注销方面的修改。(1)根据国务院第594号令,《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

4、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2)根据国务院第594号令,《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3)根据国务院第594号令,《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

5、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

6、记。”这一条扩大了变更登记事项的范围,即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后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主体进一步细分,即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企业法人性质出版单位的变更登记。(4)根据国务院第594号令,《出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修改为:“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不得超过180日。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机关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

7、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这一条增加了对中止出版活动的规定,即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须向有关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中止出版活动不得超过180日。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须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机关同意。注销登记办理机关同样视出版单位性质不同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

8、版物出版社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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