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教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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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王镇中心学校2017年暑假教师政治业务培训题目:《依法执教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组织学习人:王高团2017年8月10日依法执教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汉王镇中心学校2017年暑假教师政治业务学习资料----组织学习人:王高团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教师依法执教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由于一些教师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较为模糊,在教育教学中遇到一些实际法律问题时,往往不知所措,甚至会产生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使学生遭受了身心痛苦,使学校的声誉受到影响。为此,有必要了解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中容易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并加以预防。  

2、一、教学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一)教师超标准教学,对学生的身心造成损害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义务教育的教学内容的难度和强度一定要符合儿童、少年的年龄特征,不能超过大多数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所能达到的程度。(二)教师擅离课堂,扰乱教学秩序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然而个别中小学教师不忠于

3、职责,没有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随便停止上课,扰乱了教学秩序。(三)教师偷取、泄露考题 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并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个别教师由于不能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扰乱了教学秩序,降低了教学质量。为了弥补教育过失,取得好的教学成绩,有的老师偷取考师并泄露给学生,这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二、教育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一)教师侮辱学生  对学生进行侮辱的行为是一种侵犯学生人格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讽刺、侮辱、谩骂学生,致使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受到伤害。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

4、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某中学初二学生张某曾两次偷同学的钢笔,受到班主任王老师的批评,并在班里作了公开检讨。事隔不久,班里的两支日光灯被盗,而当天正好是张某值日,负责看教室。王老师认定是张某所为。第二天五老师把张某家长找到学校,不听家长的解释,并要求家长赔偿损失,否则就停止张某上课。家长无耐,只得赔钱。王老师在班里有意无意流露出该生偷东西的意思,说如果不偷,怎么能赔呢?几天后,整个学校搞得城风雨

5、。最后,张某承受不了这样的压力自杀身亡。王老师未作细致调查,盲目认为该生有前科便予以歧视,甚至有污辱人格的言语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由于后果严重,已构成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二)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   我国《义务教育法》和《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懦心理。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变相体罚表现在教师对学生实行罚站、罚冻、罚饿、罚做作业、罚劳动、罚学生长跑等

6、。中小学教师往往对直接体罚认识较深,运用较谨慎。但对变相体罚认识模糊,误为合理合法,错而不知,故时有采用。《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都规定教师不能体罚学生,教师体罚行为给学生的伤害若达到一定程度,教师甚至有可能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承担刑事责任。(三)教师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受教育是每个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的基本权利。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长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里所指的受教育权主要包括学生有权参加学校为实现教育方针而依法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

7、动,其中包括有权按照课程表听教师讲课。主要违法行为包括:①学校随意开除学生;②教师随意停止学生上课③教师随意占用学生上课时间或改动教学计划;④剥夺学生正常的休息时间等。   (四)教师泄露学生隐私《未成年人法》中规定:教师不得拆看未成年学生的信件,不得披露未成年学生的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

8、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有的教师出于各种目的,隐匿、销毁、私拆学生的私人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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