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集团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远集团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ID:38744750

大小:63.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6-18

中远集团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中远集团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中远集团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中远集团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中远集团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远集团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管理制度文件汇编财金管理中远集团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对账面已核销属于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企业已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损失,按规定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等资产。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最终损失是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账销案存资产已经完全不具备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肯

2、定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流入。第五条企业对清产核资工作中按照国资委批复规定已将账面金额全部核销完毕的各项尚未形成最终损失的资产,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进行专项管理。第六条各级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原则不应产生新的账销案存资产,对预计将会产生减值损失的资产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相关会计准则和中远集团《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若干会计政策指导意见(一)》的规定计提相应资产减值准备。第二章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要求第七条企业应当对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明

3、确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前清后乱;组织力量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进一步清理和追索,以法律诉讼等多种方法尽可能收回残值,降低资产净损失。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账销案存资产建立备查薄,按照资产损失核销金额和损失性质,由大及小、由重及轻,分级、分类进行管理,要采取必要措施对于尚未构成最终损失的已核销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在账销案存的资产销案前,要必须保证对资产追索的法律时效性,并对追索过程中的追索证据妥善保管。第九条企业可以采取债务重组、折价出售等处理方法,对账销案

4、存的各项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处理方案应当经企业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讨论批准,并报集团总公司备案,对于其中重大的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置方案要报集团总公司核准。重大账销案存资产专指单项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已进行账务核销的资产。第十条企业对小额账销案存债权性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其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经企业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讨论批准,并报集团总公司备案后可以停止催收。第十一条企业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严禁形成“小金库”或账外资产。第三章账销案存

5、资产销案依据第十二条企业账销案存资产销案时应当取得合法、充分的证据作为销案依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第十三条债权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三)债务人失踪、死亡的,应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已经清偿完毕或无法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四)涉及诉

6、讼的,应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八)可以公开买卖的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应取得买卖的交割单据或清理凭证;管理制度文件汇编财金管理(九)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取得当事人和财务

7、部门的情况说明及企业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的会议纪要;(十)其他足以证明债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第十四条股权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一)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二)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

8、文件;(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五)其他足以证明该股权性资产发生最终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第十五条实物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一)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二)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三)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