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非法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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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于英美法,美国早在在1914年就正式确立了该原则,我国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亊诉讼法》中才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了明确规定,至此改变了以往用司法解释替代法律排除非法证据的状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刑事证据制度当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当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以及司法公正的维护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总的来说,目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主要计对的是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且采用了强制性的排除规则,但把非法言词证据范围界定为通过刑讯逼供或威胁、暴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并没有对通过刑

2、讯逼供和威胁以及暴力手段之外的非法手段所获得证据的效力以及排险有提及。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中存在的问題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是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进步,但不可否认,在立法方面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还不够详尽和明确,缺乏对实物证据非法性排除规定。对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形式的非法证据如何排除并没有相关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仍然很难被刑事司法机关所排除,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二)司法实物中的缺陷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得到了我国学者的普遍认可,并且得以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但其

3、运行仍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良好的配套设施。由于我国司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落后,价值社会转型期犯罪率上升,导致司法工作中非法取证现象普遍,屡见不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在一定程度限制了公权力,增加了司法人员办案的难度,致使我国司法实务一直对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持排斥态度。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也阻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在我国证据非法的主张是由辩方提出的,多数法院会要求辩方承担证据违法的举证责任,这使的本处于弱势地位的辩方更无力完成这一举证责任而无法达到排除非法证据的目的。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应对(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要做到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4、就要理清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法律明确规定,三机关之间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中,对该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具有片面性,突出表现就是侦查机关全力过大,重配合,轻制约。应该把审判放在核心位置,前期的侦查、控诉都是为了最终的审判服务的。只有摆正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扭转我国长期以来的以侦查为中心的现象,三机关各司其职,非法证据排除的真正贯彻才指日可待。(二)完善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的排除措施首先,严格非法书证、物证的排除措施。由于书证、物证和言词证据相比有更好的证明效力,对于通过违法的程序或者手段获得的物证、书证应加强审查。经过审查确

5、认为违法的书证物证由审判机关确定为其适用性,即法官可以根据案情决定是否排除非法的书证、物证,如果非法的证据本身是真实的,那么该证据就可以加以利用,否则应将其排除适用,同时,对于非法证据的人员应予以相应的处罚。(三)严格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证据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对于最终的裁判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应该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首先,应当根据发现的证据来寻求案件事实的真相,而不能通过假定事实来寻求甚至是制造证据。否则,这样极易通过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其次,就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证据的来源、形式、内容等都必须是合法的,对于非法的证据要坚决予以排除

6、。最后,法庭上的证据必须是经过调查和查证属实的证据。(四)建立健全配套措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运行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支持,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检查制度;建立沉默权制度;对于补正证据,应当要求公安局关,检察机关证明其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同时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同步全场全面录音录像制度;建立证据预先审查制度;羁押场所独立制度;建立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对非法取证人员的惩戒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确立律师在场制度,赋予律师在侦查环节的充分权利等。除了上述配套制度外,还应该转变司法人员的传统观念,提高其业务素质,充分调动侦察人员的积极性,也对增

7、强非法证据的排除具有重要意义。四、结束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切实维护人权、遏制违法取证、维护司法公正。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虽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标准,但是不够全面、明确和细化,不利于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民主化的实现。相关法律条文还需要接受时间的检验,发现不足,从而进一步推动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完善,只有这样,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能发挥更好的作用。【参考文献】[1]陈丹丹.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J].法制博览.2017(2)[2]韦佳燃.浅谈行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8、J].法治与社会,201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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