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相关问题探讨

对价相关问题探讨

ID:38762979

大小:37.78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6-19

对价相关问题探讨_第1页
对价相关问题探讨_第2页
对价相关问题探讨_第3页
对价相关问题探讨_第4页
对价相关问题探讨_第5页
资源描述:

《对价相关问题探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对价在保险法中的体现及在实务中的应用摘要对价的思想是保险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对价平衡原则是保险人计算保费的重要依据,是保险人衡量应该承担的风险责任范围的基础,也是保险经营中的技术性要求。在保险法中,对价的思想得以充分体现,具体表现在告知、通知、重复保险等部分。在保险实务中,对价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的关键因素则需要保险法对对价的相关内容做出进一步的规范。关键字:对价对价平衡原则保险法保险实务一、对价的内涵及演变对价是指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即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

2、价[1]。在保险中,保险人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对价是保险责任内的事故发生时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承诺;作为对保险人承诺的回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对价通常是缴纳保险费等在合同中的所附条件里规定的义务[2]。对价原则最早产生于十五、十六世纪,伴随着违诺赔偿诉讼的产生而得以规范和发展,但却没有立刻形成统一的理论——彼时的对价是通过对具体问题的枚举而进行的一种较为简单的、就事论事的法律辅助手段,例如,婚姻对价、利益对价等,其涉及方面仍以金钱为主。在经过古典革命、针对允诺在对价理论与合同中的地位的两次革命后,对价终于在古典理论家的努力下成为了

3、解决所有合同问题的关键所在[3]。对价在形成理论体系后,英国和美国分别发展出了获益受损理论和对价交易理论。虽然这两种理论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但是对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都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许多对价补充原则也在此两种理论的基础上得以产生和发展,是现行的对价原则的基石。[3]二、保险的对价平衡原则对价平衡原则是由德国学者威尔赫姆·莱克希斯(WilhelmLexis)在其编著的《保险词典》中首先提出的,因此对价平衡原则亦称为Lexis原则。Lexis认为保险与救济是不同的概念,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给付与对价给付相等原则”[4][5]。即投保人

4、所缴纳的保险费与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之间,须自始至终保持平衡的状态,对全体保险合同进行综合观察,保险费与保险金的关系是通过大数法则得出,并非纯粹的射幸性,而经由大数法则算出的保险费与保险金须满足相对均衡的关系,这就是对价平衡原则[6][7]。着眼于保险个体,对价平衡原则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P=Z×W,其中P是每个个体所缴纳的纯保费(Pureinsurancecost),Z是保险标的在发生合同上规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给付的保险金或赔付的保险损失,W为给付保险金或赔偿损失的概率(亦称危险概率)。这个公式说明每个参加保险的个体都是按照自身的

5、危险程度来缴纳保费的,保险人也是依照自己所承担的危险责任来收取保费的,保险双方当事人付出与所得相当、交易公平,此即为个体层面上的对价平衡原则。[4][6]在总体层面上则体现为收支大致相等,即全体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总和与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大致相等,这体现了保险团体的自足性[6]。通过公式可表示为:n×P=r×Z,n表示保单总数,P表示保险人收取的某种同质风险的保费,r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单数,Z表示每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每次理赔发生时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或赔偿的损失额,此即为收支相等原则。等式两边同时除以n,得

6、到P=rn×Z,其中rn可以理解为某种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当n做够大时,依据大数法则可知rn约等于危险概率W,上式可转化为P=Z×W(即上述对价平衡原则)。[4][6]收支相等原则着眼于整个保险业,对价平衡原则着眼于单个保险当事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与保险人承担的个别危险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日本学者山内义弘在其著作《保险学概述Ⅰ》中写道:“两者对比的结果,收支相等原则掌握保险技术基础原理的极大值,对价平衡原则是掌握保险技术基础原理的极小值”。[6]从总体看来,在形式上实现收支相等原则(n×P=r×Z)的同时,必须确保内容上对价平衡原则(P=

7、Z×W)的落实。两个原则关系密不可分,相辅相成。三、对价平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对价平衡原则作为约束保费、保险金的重要条件,其思想在保险法中的条款中处处得以体现。基于此,本文首先探讨对价平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一)对价平衡原则与告知(通知)义务首先要明确,保险中的告知与通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告知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作出如实回答,这种情况是告知;通知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危险增加或降低、保险标的转让等问题时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保险人的如实汇报。两者发生的时间点

8、不同,涉及的事实内容也不同,但是都与最大诚信原则有关,并且同时也影响了对价平衡原则的实现。1、告知义务由公式P=Z×W可知,危险概率W是衡量保险公司是否定价公平的关键因素,这就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初保险当事人双方需就影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