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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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补充责任        (本文发表于《星辰律师》第3期)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欧湘富近年来,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在宾馆、酒店、银行、寄宿学校等杀人越货的案件。从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看,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上存在的问题,正是这些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赔偿权利人在向犯罪分子索赔不能而要求经营者赔偿时,经营者往往以没有实施侵害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

2、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

3、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这是我国首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的侵权补充赔偿责任。这个解释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不仅有利于促进商品、服务领域在安全保障方面加强管理,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体现对人的关照和尊重,而且也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突出体现了现代司法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也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本文拟从补充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来源等相关法理入手,结合司法实践来论述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内涵、特征、适用范畴、构成要件、归责原则

4、和因果关系、过错责任的判断,并对此类案件的诉讼程序与举证原则进行探讨。一、补充责任的内涵及特征。不少学者认为补充责任来源于大陆法系的不真正的连带债务学说。不真正连带责任,源于德国法,由连带责任发展、衍变而来,是指“municipalrequirementsandoperationalneeds,thedistrictsent4SteeringGroup,hopedthatcomradesoftheSteeringGrouptocarryforwardthefinetraditionofgoodst

5、yle,ctivelynvolvedinthework,dedication,andOurmission,accomplishthetaskassignedbytheorganization.Thetownship(Street),andtheWorkingCommitteetoactive21多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在其他债务人承担责任不足的范围内,未承担责任的债务人负有补充责任”。其具

6、体情形较多,大致类型有:数个行为竞合,使他人遭受同一损害;数个违约行为竞合;合同当为义务与侵权行为竞合;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等。就笔者所见多数学者对不真正连带责任债务所下的定义,这种连带责任还应当是全额连带责任。何谓补充责任?杨立新教授认为:是指多数行为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行为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张新宝教授认为:补充责任的含义是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不承

7、担责任;只有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负有补充责任的人承担。因此,责任人和补足人在责任顺序上是有差异的。在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补充责任人获得对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笔者认为第二种解释理由更充分一些,否则,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并无区分的必要。在笔者看来,补充责任就是独立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以外的第三种共同责任承担形态,似

8、乎没有必要将补充责任归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因为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相比较,有着以下显著的区别:1、在产生责任的原因上,补充责任中的各义务人与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出于不同的行为,各义务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必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2、在责任人的主观状态上,各义务人各自具有单一的主观状态,没有任何意思上的联络,在一个案件中共同承担责任纯属相关法律关系的耦合,使责任竞合在一起。这是与连带责任最主要的区别。3、在承担责任的范围上,全额补充责任与限额补充责任均为补充责任的常态,连带责任则以全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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