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说明-中山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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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草说明现就《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送审稿)》(下称《办法》)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办法》的制定背景和必要性清洁的空气是人类赖以健康生存的基本条件。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环保意识的增强,要求改善空气质量、保障每个市民都能呼吸清新空气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回应,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扎实推行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政策和方案,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我市空气质量综合排名居全国前列,得到了上级部门、评估专家、广大群众的充分肯定。但是,在当前和未来的一段时期,我市城市建设规

2、模和项目仍有增无减,建设工程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道路保洁、物料堆放与运输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污染依然严重。扬尘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市大气环境与空气质量的重要不利因素,它直接影响到我市空气质量的好坏。防治扬尘污染,是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环节与必然要求。因此,为了有效遏制扬尘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具有稳定、可操作且强有力的治理举措,实现长效管理;为广大市民营造更加整洁、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通过制定政府规章为扬尘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指引,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具体思路为:通过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3、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上位法,整合已经出台的《中山市道路扬尘防治工作方案》、《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扬尘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政府规章《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二、《办法》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广东省珠江

4、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三)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督函[2017]169号);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三、《办法》制定程序说明《办法》制定工作自2017年5月启动以来,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地方立法研究院参与起草、共同组建起草工作小组,共同开展规章的起草工作。起草工作小组

5、通过深入主要职能部门和重点镇区调研、召开主要职能部门和重点镇区参加的座谈会与征求意见会、组织省外市外调研学习成功的立法经验等方式,充分了解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而遵循“以问题为导向,通过立法解决问题”的原则,草拟《防治办法》的框架与内容,经组织法律专家与技术专家对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展开反复研究与论证,并与市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协商,同时广泛参考相关立法,几易其稿,完成了《办法(送审稿)》。四、主要内容说明(一)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1.部门责权不明,未形成合力。环保、住建、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责权不清晰,联动不足。针对建筑

6、垃圾、渣土运输车的扬尘污染防治存在监管难点。2.收纳场缺失,难以根治扬尘污染。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目前我市没有规划、建立统一的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偷倒、乱倒和乱放情况较为突出,造成污染源分散,难以集中开展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3.扬尘污染源监管存在漏洞和缺失。我市针对装饰装修施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堆场、工程拆除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的扬尘污染源的监管和要求不明确,造成污染源监管漏洞。4.执法主体不明,处罚条款不明确。依据《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违反物料运输、物料堆场的扬尘污染防治行为进行处罚,其执法主体不明确,造成部门适用上位法对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的行为处罚困难。5.未建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单位核准制度。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我市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存在一定的无序状态,未建立有效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单位核准制度,扬尘污染难以从源头上进行管理。(二)文件所要确立的主要制度。《办法》共四十二条,有关主要内容如

8、下:1.总论部分(第一条至第四条,共4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及管理原则;2.职责划分与监督管理部分(第五条至第十七条,共13条)。对市、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有关监管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3.防治措施部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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