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纺织品服装检测项目和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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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纺织品、服装检测项目和技术标准要求检测项目输往国别或地区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合格判定值(允差)纤维成分标签(纤维定性、定量分析)美国1、纺织品成分标签法15U.S.C.§702、羊毛产品标签法15U.S.C.§683、纺织品标签法规16CFRpart3034、羊毛产品标签法规16CFRpart300纺织制品:±3%(仅有一种纤维时,不能用3%)羊毛制品:允许3%允差欧盟欧盟指令:96/74/EC±3%日本家用产品质量标签法Law104号法令澳大利亚商务(贸易解释)法案Act1905商务(

2、进口)条例(纤维成份标签)5%加拿大纺织品标签法规5%(只有一种纤维或纺织品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业羽绒混合制成时,不允许有允差)中国FZ/T01053-1999羊绒混纺产品(控制羊绒含量的负偏差)羊绒含量超过15%允许负偏差:精梳3%,粗梳4%。羊绒含量不超过15%的负偏差为2%。羊毛混纺产品控制羊毛负偏差精梳产品3%,粗梳产品4%。麻混纺产品控制麻的负偏差4%。—5—棉与化纤的混纺产品(不包括针织产品),控制棉的正偏差和负偏差,为正负1.5%。棉与化纤混纺的针织产品,控制棉的负偏差3%。棉与化纤

3、的交织产品,控制棉的负偏差5%。丝混纺产品控制蚕丝含量的负偏差5%。不同化学纤维的混纺和交织产品,控制性能较好纤维的负偏差5%甲醛日本1、《日用品有害物质法规》Law112号法令2、日本厚生省34号令(1974)《关于日用品中有害物质含量法规的实施规则》婴幼儿<20mg/kg和皮肤接触的<75mg/kg非直接接触皮肤<300mg/kg中国GB18401法国官方公报97/0141/F规定36个月以下婴儿用品20mg/kg与皮肤直接接触的200mg/kg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400mg/kg芬兰纺织品中甲

4、醛限量法令(210/1998)二十四个月以下的婴儿30mg/kg直接接触皮肤100mg/kg非直接接触皮肤300mg/kg挪威环境部有关纺织品中化学物质的法规二十四个月以下的婴儿30mg/kg直接接触皮肤100mg/kg非直接接触皮肤300mg/kg德国日用消费品法附录9与人体直接接触或游离甲醛含量超过150—5—mg/kg的纺织品,应采用德语和英语标识:含甲醛,为避免刺激皮肤请洗后使用奥地利BGBLNr.194/1990超过或等于1500mg/kg必需标明荷兰纺织品甲醛法规禁止含过量甲醛(120

5、mg/kg)的商品进口,并未完全禁止使用甲醛,但必须在按照洗涤指示经过洗涤后,甲醛含量低于120mg/kg,产品上或其包装上必须标示“需于使用前洗涤”。禁用偶氮染料欧盟欧盟指令:2002/61/EC禁止中国GB18401含氯苯酚欧盟欧盟指令:1999/51/EC5mg/kg镍释放欧盟欧盟指令:94/27/EC<0.5μg/cm2/Week燃烧性能美国易燃织物法1、服用织物法规CFRPart1610、2、儿童睡衣易燃性法规CFRPart1615、CFRPart1616加拿大易燃危险产品法令;易燃危险

6、产品(儿童睡衣)条例;色牢度中国GB18401耐唾液、耐干摩擦色牢度A类≥4级,B/C类≥3级耐水、耐汗渍色牢度A类≥3-4级,B/C类≥3级洗涤褪色型产品不考核色牢度pH值中国GB18401A/B类4.0-7.5C类4.0-9.0后续加工过程中需湿处理的可放宽至4.0-10.5—5—备注:上述《进出口纺织品、服装检测项目和技术标准要求》应根据目标国家和地区标准和试验项目的变化及时进行更新。—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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