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价及价格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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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底價及價格分析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班報告人高炳雄高炳雄主講簡報大綱一、課程介紹二、決標與價格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四、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五、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六、採最高標決標原則之採購七、以複數決標方式為決標原則之採購八、協商措施九、成本分析十、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十一、利潤分析十二、原產地非屬我國之採購十三、底價審議制度一、課程介紹政府採購法中與價格有關之條文:第11條【主管機關蒐集商情/建立價格資料庫/各機關編預算訂底價之參考/應無償提供廠商】第46條【訂底價】第47條【不訂底價】第52條【決標原則:最低標(訂有底價/

2、未訂底價)/最有利標/複數決標】第53條【訂有底價最低標】第54條【未訂底價最低標】第55條【最低標協商】第56條【最有利標】第57條【協商】第58條【標價偏低之處理】第59條【保證為最低價格】第99條(細109)【最高標決標原則】2.1決標原則最低標決標最有利標決標最高標決標複數決標有底價時採最低標決標;超底價不逾8%,且不得超預算。查核金額超底價4%者要報上級核准。(第52、53條)無底價時採最低標決標;以預算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為洽減依據(第52、54條)限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案,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3、(第52、56、94條)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之最高者為決標原則者(細則第109條)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競標精神。(第52條、細則第109條)二、決標與價格2.2價格採購法中與價格有關之規定第四十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前項底價之訂定時機,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二、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三、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採購法第46條揭櫫機關辦理採

4、購,除採購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訂定時考量之基礎、核定程序及不同招標方式訂定底價之時機。X機關辦理採購,除採購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定。2.2價格採購法中與價格有關之規定第四十七條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三、小額採購。採購法第47條,明定在特別情況下,允許各機關辦理採購免訂底價之彈性處理原則。委託金融機構代收規費之

5、勞務採購,辦理詢價時金融機構均不願提供估價資料(工程企8813035)10萬元以下,包含本數(工程企8811508)X招標文件不得預先載明固定之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細則54之1得)2.2價格採購法中與價格有關之規定第五十二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

6、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採購法第52條,明定採購之決標原則.2.2價格採購法中與價格有關之規定第五十三條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採購法第53

7、條及第54條,就最低標標價超底價或建議金額或逾預算金額之情形,作詳細規定。2.2價格採購法中與價格有關之規定第五十四條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金額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逾越上開金額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格之次數予以限制,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時,應予廢標。採購法第53條及第54條,就最低標標價超底價或建議金額或逾預算金額之情形,作詳細規定。2.2價格採購法中與價格有關之規定

8、第五十六條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價格或其與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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