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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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研究摘要:当前,我国的婚内侵权现象日益严重,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而目前的法律制度却并不能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济。因此,从立法上对夫妻间婚内侵权制度进行建构与完善,是有必要的。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婚姻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

2、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构建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研究摘要:当前,我国的婚内侵权现象日益严重,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而目前的法律制度却并不能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济。因此,从立法上对夫妻间婚内侵权制度进行建构与完善,是有必要的。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婚姻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构建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研究摘要:当前,我国的婚内侵权现象日益严重,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而目前的法律制度却并不能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济。因此,从立法上对夫妻间婚内侵权制度进行建构与完善,是有必要的。关键词:婚

4、内侵权;损害赔偿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婚姻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也就意味着,当事人在受到其配偶侵权

5、的情况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以离婚为代价。而在现实生活中,受害人往往考虑子女抚养、世俗舆论压力等问题,不愿解除婚姻关系,因而也就不得不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且此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严格适用的四种情形,然而,社会生活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这种缺乏弹性的规定,是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的,也不利于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因此,从立法上对夫妻间婚内侵权制度进行完善,是有必要的。一、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的特征婚内侵权行为除具有一般的侵权行为的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性:一、时间的特定性。婚内侵权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村粗期间内,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定性。二、主体

6、的特殊性。婚内侵权行为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侵权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特殊的身份,即婚内侵权只能是夫对妻或妻对夫的侵权。三、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实践中,很多受害者基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出于重重考虑,面对侵权行为,选择了忍气吞声,不予声张。这就使得很多婚内侵权行为鲜为人知,及其隐蔽。同时,婚内侵权由于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和行为的隐蔽性,使得证据的取得非常困难,导致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侵权很难界定,受害人的损失当然也难以因此得到赔偿。二、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的种类依据《婚姻法》调整对象的不同,婚内侵权既可能指向配偶人身权,又可能指向配偶财产权。一、侵害配偶人身权方面。夫妻间侵害对

7、方人身权利的行为主要可包括以下几种:1、侵害一般人身权,例如,因实施家庭暴力而造成的对方身体上的伤害,恶意辱骂、侮辱、诽谤对方,偷看对方日记,限制对方出门等。2、侵害配偶人身权,婚内对配偶人身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侵害夫妻同居权;有违夫妻忠实义务;侵害夫妻共同生育权;遗弃配偶扶养义务不扶养没有生活能力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援助义务。二、侵害夫妻财产权。夫妻财产权是夫妻之间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权利。依婚姻财产的不同归属,对夫妻财产权的侵害行为表现为:1、侵害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表现为:未经对方同意,超越或滥用家务代理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对方同意,以其它方法非法

8、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基于家庭冲突或醉酒毁损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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