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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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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仁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食药工商质量监药罚[2018]79号当事人:**诊所,地址:安仁县五一南路红太阳商贸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PDY****,法定代表人:周**,男,身份证号码43***,联系电话:153***。违法事实:2018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你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你诊所合格品区存有非药品紫花地丁透皮抑菌膏11盒,其外包装标示:批准文号为赣卫消证字(2016)第0018号,生产企业为江西康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格:25克/盒,产品批号:20180301,有效期至202002,主要成份:白鹤灵芝
2、、紫花地丁、飞扬草、九里香、薄荷、冰片、苦参、蛇床子、地肤子、白鲜皮、土茯苓、七星剑、黄柏、狼毒、皂角刺、百部等萃取的草本植物精华及醋酸洗必泰。适用范围:祛毒止痒、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念珠菌(霉菌、真菌)、大肠杆菌等引起的急慢性皮炎、神经性皮炎、日光性皮炎、脂溢性皮炎、湿疹、荨麻疹、皮肤过敏、手足癣、体癣、股癣、花斑癣、牛皮癣、脚气(香港脚、鹅掌风、烂脚丫、手脚脱皮)、水泡、汗斑、龟头炎、外阴瘙痒、皮肤瘙痒、痤疮、甲沟炎、疥疮、蚊虫叮咬等有较强的抑菌、杀菌作用并能预防皮肤感染4。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扣押了上述非药品。经调查,该非药品是从业务员侯德光手中购进
3、的,共购进16小盒(1大盒),现库存11小盒。紫花地丁透皮抑菌膏销售价为80元/小盒,货值:80元/盒*16盒=1280元,违法所得:80元/盒*(16-11)盒=400元。证明以上事实的相关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附扣押物品清单1份):证明你诊所存有上述非药品;证据二:紫花地丁透皮抑菌膏外包装盒、说明书各1份:证明上述非药品外包装盒、说明书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证据三:对你诊所负责人周智华调查笔录1份:证明你诊所购进了上述非药品,货值:1280元,违法所得:400元;证据四:你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诊所负责人为周智华。案件性质:你诊所经
4、营非药品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非药品不得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非药品外包装盒、说明书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的违法事实。自由裁量理由: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证明,你该诊所经营的非药品紫花地丁透皮抑菌膏外包装盒、说明书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4但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符合《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5年修订版)》第三节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违法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
5、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或者非药品和违法所得,违法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违法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我局于2018年7月5日对你诊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诊所在陈述申辩中提出从轻处罚,经我局办案机构合议,决定予以采纳,现对你诊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销售的紫花地丁透皮抑菌膏11盒及违法所得40
6、0元;3、并处罚款3000元整。两项罚没款合计金额叁仟肆佰元整(3400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安仁县非税局帐号:6519010400058384开户行:安仁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省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布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公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7、日内向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安仁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25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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