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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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民商法的基本原则7/22/2021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民法通则》的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7/22/20211.人身:人格: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被承认为法律上的人的状态。身份:人基于先天的血缘与后天的活动,在人类社会组织结构中所处的地位。2.财产三要素:有效用、稀缺性、合法性财产≠商品3.平等:当事人互不隶属,处于同等的地位,保持自己独立的意志自由。4.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范围5.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范围7/22/2021民法的性质1.私

2、法2.市民法3.权利法7/22/2021一、平等原则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法律给予双方平等的保护。(1)经济实力的差别不影响法律地位的平等(2)行政上的上下级管辖关系不影响民事法律上的平等(3)犯罪的人受到刑罚不影响其民事上的法律地位1.平等原则最集中的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7/22/20212.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人类由“身份社会”进入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英国著名法学家亨利·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所明确提出的“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今天为止,是一场‘从身分到契约’的

3、运动。”古代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是一个“身份社会”。“身份社会”是一种固定的状态。个人在这种状态中所处的位置是由其出身决定的,而且他也不能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否定这种状态。现代“契约社会”是人的社会地位的平等化,人的身分色彩的消失,契约化就是人人平等化,只有在契约面前人人平等才有可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对权利自己争取、义务自己履行、责任自己承担。7/22/20213.平等原则仅仅指“法律地位”的平等,不是“最终利益分配”的平等,换言之,平等原则是一种“程序平等”,而非“结果”平等。微观而言,社会个体之间有能力、经济地位、信息的差异,不可能达到结果的平等。宏观而言,市场经济

4、不仅指个人主体在市场中牟利,根据“零和原则”,有人牟利就有人亏本,所以市场经济不可能照顾到“结果平等”。7/22/2021二、意思自治原则参加民事活动的方式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自己的意愿参与社会活动和市场交易。任何机关、组织和他人不得干预。1.在私法的范围之内,当事人按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作为)的自由,也有不作为的自由。7/22/20212.意思自治原则对应的是市场经济体制,其基本理念在于保障和鼓励人民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3.意思自治来源于立法者对公民行使私权的信心。“公权力(国家)

5、对公民个人理性的估计,构成了公权力整体思路和运作上的基础”。4.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对于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7/22/20215.意思自治的具体内容包括:(1)所有权自由:当事人对自己财产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自由;(2)契约自由;当事人缔结合同时对“是否订约”、“契约内容”、“订约对象”“定约方式”的自由;(3)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4)遗嘱自由:对自己的身后财产提前处分的自由。7/22/2021三、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要求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市场交易中尊诺守信,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的公共

6、利益。1.法律上的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商业道德”,区别于传统文化意义上的“圣人道德”。2.市场经济又称“信用经济”,要求当事人在市场交易中讲究“诚信”,从而减少交易成本,保持“交易的连续性”。7/22/2021[案例]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对各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高于一般的民事活动,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即保险各方当事人应该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得有任何欺骗、隐瞒行为。保险合同需要“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经营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合同。2.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专业性较强。7/22/2021投

7、保人的诚信义务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保险人的诚信义务投保以前的“告知义务”投保以后的“保证义务”保险合同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合同保险合同是专业性较强的格式合同对保险条款“解释说明”的义务《保险法》第17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18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7/2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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