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总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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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物权一般原理物权与物权法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分类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公示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支配权)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物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对世权)物权与债权比较范围:绝对权与相对权内容:支配权与请求权客体:有体物与给付行为效力:优先性与平等性形式:公开性与非公开性二、物权的效力排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追及的效力物上请求权排他效力同一物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冲突的物权可以对抗权利人以外

2、的一切不特定的人优先效力物权优于债权(对外的优先性)物权之间优先性(对内的优先性)追及效力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善意取得的限制。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成妨害的人行使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消除危险等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三、物权的分类理论分类立法分类(物权种类)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约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汽车所有权/房屋

3、所有权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物权理论分类抵押权/留置权物权所有权占有他物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物权立法分类物权法规范物之归属和利用的法律。确认产权、保护物权、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物权法原则物权法定平等保护公示公信种类不得创设内容不得创设公示公信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登记名义人为物权人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法律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保护平等平等保护原则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

4、法享有相同的权利。法律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保护平等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确认物权、定纷止争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物尽其用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公信原则对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登记名义人推定为权利人,善意第三人与其的交易受法律的保护。四、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即

5、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物权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物权变更——物权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物权消灭——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物权变动原因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当事人基于合同或其他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基于非法律行为的变动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司法、准司法行为)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行政行为)继承、受遗赠(立法行为)添附、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事实行为)其他原因(时效、混同、标的物灭失)五、物权的公示不动产登记目的;效力;登记机关;特殊登记。动产交付意义;时间;方式。不动产登记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要件主

6、义: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对抗主义:指未经登记,也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原则上采取要件主义,对抗主义是例外。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

7、力。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31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登记效力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应当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区分原则:区分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物权变动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登记机构建立统一登记机构,改变目前多元登记

8、机构的状况登记机构职责查验、询问、如实及时登记;不得对不动产进行评估、重复登记、重复收费。登记责任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权利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承担责任,登记机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的,也应当承担责任。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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